超市理货员被辞退后遭遇维权难 求助工会获赔3000元

2015-08-31 08:43 来源:河南工人日报 分享到:

没有劳动合同、没有社保缴费记录、手里没有任何证据,超市理货员张翠英被单位辞退后遭遇维权难。张翠英来到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求助,在该中心工会律师胡芳的法律援助下,张翠英最终获得原单位支付的3000元赔偿金。

2014年春节前,月成康健商贸公司派到一超市的理货员突然辞职,负责向该店供货的业务员李瑞森把张翠英招了进来。李瑞森告诉她每月基本工资1800元,另有销售提成。2014年1月10日,张翠英开始到超市上班,负责在专柜销售月成康健商贸公司生产的保健品。李瑞森忙着给各店送货,让她填了一张入职表就算办完手续了。

上班后张翠英发现,虽然她是厂家派驻超市的理货员,但受超市和公司双重领导:有事向超市请假,供货找公司业务员。李瑞森除了负责供货和退换货外,每月底还过来核对销售数量,然后公司每月20日左右将工资通过银行转到她的工资卡里。她说,入职一年多从没去过公司,也没见过除李瑞森以外的公司任何人。

后来,张翠英的儿子准备装修房屋结婚,她打算回老家盯着。为了不影响卖货和自己的工资收入,她没跟超市和业务员李瑞森沟通,私下让亲戚李姐替她每天去上班。2015年2月2日,李姐给张翠英打电话,说业务员不让她再卖货了,公司新招聘的理货员已正式上班。张翠英匆匆回京,到超市一看,一个不认识的女孩正在向顾客介绍产品。她打电话给李瑞森询问原因,对方说公司派人巡店发现非公司的人在卖货,非常生气,把她辞退了。

“虽然我没上班可也没耽误卖货啊。入职一年多没跟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没缴纳社会保险,现在还把我辞退,太不讲理了。”张翠英决定维权,便来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自己与月成康健商贸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要求对方支付2014年1月10日至2015年2月2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未发工资等。

递交完仲裁申请书,张翠英这才发现自己手里什么证据都没有:没有劳动合同书,没有社保缴费记录,没有工作证、工资条、考勤记录等任何证据。虽然入职时填写过一张入职表,但当时填完就交上去了,没有拷贝留一份。

这时,有人告诉张翠英北京市总工会可以免费帮职工维权,她将信将疑地来到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经过工作人员审查,张翠英符合工会法律援助的条件,便委托该中心的胡芳律师为她提供法援。

得知公司每月通过银行卡向张翠英支付工资后,胡芳让她到银行去打一张从入职时开始的明细,但却发现每月转来工资的不是月成康健商贸公司,而是一个叫蒋方成的人。经查询,此人就是月成康健商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一个月后,胡芳与张翠英走进仲裁庭。而公司来人正是蒋方成。蒋方成称,他就是公司老板,可他从没见过张翠英,张翠英也没来过单位,没有在内勤登记,她不是单位的职工,她跟单位根本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不同意申请人的各项仲裁请求。

胡芳拿出工资卡转账明细单和打印的月成康健商贸公司工商登记信息:“作为公司老板,你说不认识张翠英,又否认单位与她存在劳动关系,可为什么每个月固定给她打钱呢?”

蒋方成辩称:“那不是工资,是销售提成,她是兼职销售员。”但是,他却提交不出张翠英是兼职销售员的证据。

蒋方成无奈,只能接受调解。经过调解,单位同意支付3000元赔偿,目前张翠英已领到这笔赔偿金。

胡芳告诉记者,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张翠英入职后,虽然公司没跟她签订劳动合同,但她受公司业务员李瑞森的管理,为月成康健商贸公司销售其发到超市的保健品,这说明张翠英从事的工作是该公司业务工作的一部分;蒋方成按月向张翠英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当事人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所以,尽管单位在仲裁庭审开始时极力否认,但在事实和确凿证据面前,最后不得不承认与张翠英存在劳动关系,并最终使此案得以调解。

胡芳提醒,为了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大家在日常工作时要注意收集保留入职时填写的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单位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花名册等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各项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等。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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