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班律师:王恩慧
51网讯(记者 向晓文) 12月9日,来蓉打工的黄女士来电咨询称,超市负责人安排她上周周六、周日加班。但黄女士告诉负责人说,她母亲周六过60大寿,家里有亲戚需要她接待,于是拒绝了超市的要求。后来听同事告诉她,超市负责人开会说,因黄女士没执行超市的加班安排,超市将要扣发她的12月份的部分工资。黄女士问:超市有权扣发她的工资吗?
针对黄女士的问题,四川·成都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值班律师王恩慧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能随意安排加班。如果确实有必要安排加班,要与职工协商,并且支付相应的加班费。如果没有协商,强迫劳动者加班是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所以,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拒绝加班扣发劳动者工资或者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王律师表示,当然,对于特殊情况,单位要求职工加班是合情合理的,法律对此也有规定。我国劳动法第42条对可以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形作了严格的限制,规定只允许在以下情形中可以延长工作时间:(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路线、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共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值班律师:王恩慧
工作单位:四川省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四川·成都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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