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条政策》在扩大职称评审自主权方面有哪些新突破?

2017-04-06 10:18 来源:51网 分享到:

《四川省扩大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人事自主权十条政策》权威解答之五

《十条政策》在扩大职称评审自主权方面有哪些新突破?

51网讯(记者 向晓文) 3月24日,我省出台了《四川省扩大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人事自主权十条政策》。那么,如何理解《十条政策》?本报记者特邀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作了权威解答。

问:在完善社会保险政策方面有哪些新突破?

答:一是养老保险部分。《十条政策》规定了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科研人员在岗创新创业、离岗创(领)办科技型企业期间,其养老保险关系在和原单位及新单位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可以自愿选择在原单位或新单位参保缴费,而不是同时在不同单位参保缴费。这项政策规定,赋予了科研人员更大的自主灵活性,从政策层面进一步激发其在岗创新创业或离岗创(领)办科技型企业的积极性。

二是医疗保险部分。在岗创新创业、离岗(领)办人员一方面可根据本人自愿,选择继续在本单位参保并享受相应待遇,另一方面也可按规定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至创(领)办科技型企业,缴费年限按规定累计计算,并享受相应待遇;但只能建立一个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不得重复参保和重复享受待遇。

三是失业保险部分。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科研人员在岗位创业期间失业保险接续不受影响。科研人员在岗位创业期间根据本人意愿,可选择在原单位或在新单位参加失业保险。也就是说,科研人员可以选择由原单位继续为他参加失业保险并缴费,也可以由他创办(领办)或从业的新单位为他参加失业保险并缴费。至于具体选择哪种方式,由科研人员根据自身情况确定。如果选择由原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的,不用新办理任何手续;如果选择由新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的,将其失业保险关系由原单位参保的社保经办机构转迁至新单位参保的社保经办机构即可,其前后的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年限累计计算。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医疗了卫生机构科研人员在岗创新创业期间或期满后失业的,按照其原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并缴费的年限加上在创新创业期间参保并缴费的年限,前后合并起来的缴费年限计算其失业保险待遇,因此,其个人的失业保险待遇不会受到任何影响。

四是工伤保险部分。《十条政策》规定,科研人员所在原单位在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期间继续为科研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所在的新单位同时也应为科研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科研人员受到职业伤害经认定为工伤的,科研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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