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与我签合同,违法吗?

2017-04-20 16:08 来源:51网 分享到:

51网讯(记者 向晓文) 4月18日,成都一家会计事务所的员工谢先生向本报反映,称他于2016年3月1日入职该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项目审计工作。事务所的工作人员称实行宽松的“人性化”管理,按照行业惯例没与他签书面劳动合同,而且还拖欠了一个月的工资7600元。今年4月1日,谢先生以事务所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提出辞职,并要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谢先生问:事务所根据所谓的行业惯例没与他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做法是否正确?他该如何维权?

针对谢先生遇到的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精通劳动合同法的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英占。他认为,谢先生到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后,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而此项规定为强制性规定,该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遵守,应与谢先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会计师事务所自称其实行宽松的“人性化”管理,按照行业惯例,可以不与项目审计辅助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其所主张的行业惯例不符合法律规定。

基于会计师事务所违法在先,王英占律师建议谢先生与该事务所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谢先生可向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仅可以追索拖欠的劳动报酬,还可以索要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以及经济补偿金。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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