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不休也不给补偿,合理吗?

2017-04-22 09:44 来源:51网 分享到:

51网讯(记者 向晓文) 4月20日,今年42岁的张先生来电咨询称,2015年3月16日,他应聘到成都某物业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至2018年3月31日的书面劳动合同,每月工资为2150元。张先生每天上班时为两种情况:一是从上午8点上到晚上8点;二是从晚上8点至次日早上8点。每周也只休息一天,一年倒休不足10天。于是,今年3月4日,张先生向该物业公司递交辞职申请书,并称正工作期间,他多次加班,但公司没有充分调休,此外张先生说他还要上夜班,但公司称夜班属正常轮班。张先生问:加班后不充分倒休是否可获赔?

针对张先生的问题,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英占认为,用人单位应依法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不得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劳动时间的,应当依照法定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王律师说,根据《劳动法》第44条之规定,延长工时的报酬支付标准如下: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王律师表示,本案中,张先生每天工作时间至少在10小时左右,每年有25天休息日上班。张先生每天超过2小时及对未能倒休息的休息日加班(15天),物业公司应当支付加班费。“张先生上夜班的工作内容与正常上班工作内容不完全相同,主要从事不定时巡视工作和处理突发事件!”王英占律师说,张先生的夜间工作性质为值班,张先生在值班期间为物业公司提供了劳动,物业公司应当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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