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同事谈恋爱,就要丢饭碗?

2017-06-06 09:59 来源:51网 分享到:

51网讯(记者 向晓文) 6月3日,雅安的李女士来电咨询,称2014年1月,她应聘到成都一房屋中介公司,该公司规定:上班期间不得与本单位其他员工建立恋爱关系,否则公司有权将其开除,且员工不得索要相应的经济赔偿金。今年2月,李女士与同事张某因工作接触中互生好感,建立了恋爱关系,后被公司发现。3月7日,该公司以李女士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将其开除。

李女士问: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她能否向公司索要经济赔偿金?

带着李女士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王英占。王英占表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此规定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的法律规定。我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可见,我国婚姻法赋予每个公民婚姻自由的权利,该公司“禁止公司员工内部恋爱”的规定,侵害了李女士婚姻自由的合法权利,违反了我国法律关于公民婚姻自由的规定,公司此规定应当无效。

同时,王律师称,现实生活中,不少公司认为内部员工建立恋爱关系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所以设立了“禁止公司员工内部恋爱”这一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法》《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此规定属无效条款。“本案中,公司将李女士开除属违法行为,因而建议李女士向公司索要经济赔偿金,并与公司协商解决此事,若不能顺利解决,李女士可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王律师建议。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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