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竞业限制,辞职后就没竞争优势吗?

2017-06-10 09:42 来源:51网 分享到:

51网讯(记者 向晓文) 6月8日,在成都一外资公司担任财务总监的蒋女士来电咨询,称她5年前应聘为该公司的财务总监,公司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和一份《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如果她离开公司或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三年内不能到与本公司生产、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公司工作,否则要支付违约金。蒋女士问:签订了竞业限制,就意味着职工不可以再从事类似工作吗?

针对蒋女士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王英占。王律师表示,的确有不少人一听签订竞业限制条款,就担心与这个单位解除合同后就不能再从事自己擅长的职业,丧失竞争优势。其实不然,在法律上,规定劳动者竞业限制义务的同时,也对这一义务的持续时间做出了限制。

王律师称,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职工到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该期限应是连续计算的。这也就是说,签订了竞业限制条款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两年后便可重新从事类似的工作,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这是法律强制规定的时间限制。如果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竞业限制条款时约定了比这更长的竞争限制期限,就是无效的。王律师还指出,签订了竞业限制条款,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相应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否则,蒋女士仍然有权从事相关行业。“当然,根据合同约定,若蒋女士到异地,或到与本公司不构成竞争关系的企业上班也未尝不可。”王占英说。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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