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网讯(记者 向晓文) 9月8日,阿坝州籍农民工李先生来电咨询称,去年2月,他应聘为某公司业务员,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一条“生死条款”规定:跑业务时若发生工伤,与公司无关,自己负责。今年5月24日,他在跑业务时,不慎摔伤左脚骨折,后被公司送往医院治疗。他多次要求公司支付相关医药费,为其申请工伤认定,均遭公司拒绝。李先生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上签订的“生死条款”有法律效力吗?该如何维权?
针对李先生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英占,他认为,劳动合同中的“生死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下三种情况构成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第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第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第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李先生应收集相关证据,尽快向公司所在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依法享受相关工伤待遇。”王律师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