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巧舌如簧只承认欠薪五千 员工心知其错却有理说不清

2017-09-19 15:20 来源:中工网 分享到:

虽然来京打工已经8年,可王海龙始终没能学会伶牙俐齿。若在平时,他不多说话、不抢话也没什么,但到了法院,尤其是他自己当原告,在要求老板支付工资时仍不能把话说清楚,那就不行了!

近年来,他跟着田老板盖过两处民房。老板欠薪后,他接连打了两场官司。第一场官司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尽管他对判决结果不满意,但判决已经生效没办法挽救了。

他遇到的第二场官司依然是讨薪。在法庭上,老板把账算得清清楚楚,证明自己仅欠他5000元钱。而他只觉得少,却说不明白少的原因和缺少哪些项目。在上诉期仅剩下5天的时候,他才寻求法律援助。在律师支持下,他最终讨回了3万元欠款。

泥石流冲垮家园

进京后遭遇欠薪

家住贵州西南山区的王海龙世代务农,其唯一接触到的不种地能挣钱的事就是帮人盖房子。因此,他学会了泥瓦工的活儿。

父母在1998年去世时,王海龙只有17岁。不幸的是,2004年家乡遭遇泥石流,他家的房屋全部被淹没毁坏。

“既然无家可归,又一个人生活,我干脆离开家乡来北京打工。”王海龙说,他没上几天学,基本上是文盲。由于无一技之长,他一直以给别人盖民房维持生计。

8年前,王海龙经朋友介绍认识了以承建民房为业的老板田某。两人一来二去,成了朋友。2009年4月、5月间,田某先后承包了两处民房工程,由田某为业主盖楼房。

此时,田某找到王海龙,商议由王海龙承接整个楼房的砌砖工程。双方根据工作量支付劳务费。为了避免纠纷,双方签订一份《劳务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

由于田某给业主的报价比较低,整个楼房建下来利润并不高。于是,田某长期拖欠王海龙劳务费。

“我们在合同中约定的劳务费,其实就是我的工资。因为,所有的砌砖任务都是我一个人完成的。”王海龙说,田某拖欠工资,让他的生活陷入困境。

起诉维权波折多

欠薪多少说不清

一开始,王海龙碍于面子,在实在没钱的时候才找田某借支一些生活费,而嘴上从来不提支付工钱这件事。时间长了,借钱的次数多了,田某似乎忘记了应该偿付欠薪这件事,甚至觉得只要给付王海龙生活费就够了。

事情终于到了王海龙忍无可忍的地步,他终于开口向田某要账了。而此时,田某不是借口没钱,就是想方设法躲他。

“老板觉得我是外地人,一直不给钱就能把我饿回老家去的。”王海龙说,经朋友提醒,他决定向法院起诉讨还欠薪。

可是,王海龙的维权道路走得并不顺畅。

第一次诉讼,争议标的是他与老板田某建完第一处民房后的欠薪。由于没有经验,也不知道聘请律师,所以,在法院一审判决后,他虽提起了上诉,但因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被二审法院驳回。

“这次诉讼,起码被坑进去2万元钱。”王海龙说,这次判决已经生效不可能再改变了,所以,他对第二次诉讼十分慎重。

王海龙的第二次诉讼,标的仍然是老板欠薪。欠薪的起因,是他与老板合作建设完成第二处民房后,老板仍然不向其足额支付所谓的劳务费。

“这次诉讼,仅一审阶段法院就开了3次庭,审了将近3年,但判的太少了,只有5000元。”王海龙觉得法院判决支持的钱少,可他自己说不清究竟支持多少才不算少?少的原因是什么?缺少了哪些应该算账的项目?

无奈之下求援助

律师帮忙理案情

眼看着上诉期间马上届满,王海龙终于找到北京致诚公益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该中心了解他的情况后,指派霍薇律师为他提供免费法律援助。

“我这个官司,争议标的不大,人家商务律师开口就要上万元律师费用,并且不管官司输赢。我接受不了。”王海龙说,霍律师接手案件后不谈律师收费,只谈案情,让他心里踏实许多。

在回答律师询问时,王海龙只能说出大致案情,说不明白自己到底有哪些冤屈。不过,他坚持一点:那就是法院判的钱太少了,对判决不服,要上诉。

面对几十页的判决书及厚厚的一大摞材料,霍律师认为,在短短5天的上诉期内熟悉案情、写出代理意见等,时间太紧张。此外,本案一审已经做出判决,改判几率很低。如此一来,律师和王海龙将要承受的压力是再次败诉。

由于王海龙经常答非所问,霍律师开始犹豫是否对他提供援助。可是,当看到王海龙持有老家民政部门为其开具的《贫困证明》,且知晓其父母双亡、无家可归的窘境后,决定帮他一把,即使败诉也要拼一次。

通过研读判决书,到法院调阅复印一审卷宗材料,霍律师用2天时间全面整理、分析案情,最终发现了突破口,找出了一审法院的错误,并在上诉期内提交了上诉状。

庭审历时3小时

追回欠薪3万元

二审法院如期开庭审理。

庭审中,王海龙一如既往的对法官的提问糊里糊涂,说不到点子上。相反,老板田某胸有成竹,对法官的提问对答如流。

法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审理的非常耐心。由于一涉案工程已经拆除,无法通过鉴定确认工程量及工程造价,只能依据事实及证据做出判断。而田某主张是,涉案工程总造价为8万元。其中,基础部分自行施工支付劳务费2.5万元,装修部分由王海龙施工,应向其支付工程款4万元。截至目前,已支付王海龙1万元,故只欠王海龙5000元。

对此,霍律师提出三项代理意见:

第一,工程的总造价是8万元,与事实不符。首先,田某并未提供其与房主的《施工合同》,无法确认其总造价8万元的主张属实。其次,田某与王海龙签订合同的合同载明:“首层砖砌完付2万元、二层砖砌完付2万元、装修抹灰完付2万元、贴砖完工付2万元”,据此,可以证明王海龙负责的工程造价为8万元。这种情况下,按照田某主张的基础部分2.5万元来算,整个工程的造价应为10.5万元,并非8万元。

第二,田某主张王海龙的施工应当包括地基部分,故其产生的费用应当扣除。霍律师认为,从田某与王海龙签订的《劳务合同书》可以看出,双方就基础部分做了“/”的标示。该标识的含义是,双方对基础部分并未约定内容,因此基础部分的施工内容与造价均与王海龙无关。因此,田某支付的2.5万元并不包含在与王海龙签订的合同之内。

第三,田某主张只欠王海龙5000元与事实不符。霍律师认为,由于涉案房屋已拆除,无法通过鉴定计算王海龙主张的43516.4元劳务费,但是,通过双方签订的合同以及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王海龙完成的工作量为两层楼的砌砖。依照约定工程款为4万元,减去田某已付的1万元,田某尚欠3万元的工程款。

综上,霍律师认为,一审法院以田某自认的工程总造价8万元,扣除自行施工的2.5万元,再扣除已支付给王海龙的5万元,应当由田某支付5000元的认定是错误的。本案应当认定为双方签订合同的造价8万元,扣除已支付给王海龙的4万,再扣除已支付的1万元,仍欠3万元。

整个庭审历经3个小时,法官的庭审提问也使事实逐渐明朗,律师的观点也被法官接受。近日,二审法院下达终审判决,改判田某应当支付王海龙劳务费3万元。(记者 赵新政)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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