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怎么办?

2017-11-21 08:59 来源:51网 分享到:

51网讯(记者 向晓文) 11月15日,西昌籍农民工高先生来电咨询称,他系某钢铁厂炼铁职工,因厂里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完了,9月的某天,他没有穿防护衣,也没有戴防护手套、穿防护鞋,在炼铁炉前工作时,不慎被溅起的铁水烧伤。高先生问:单位不发放劳动防护用品,要承担什么责任?

针对高先生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英占,他表示,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新修订的《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时,王律师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或未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定期检查身体的,应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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