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条例》修改意见稿公布

2017-11-23 09:27 来源:劳动新闻 分享到: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失业保险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附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就失业保险条例修订进行说明。

《征求意见稿》在哪些方面做了修改?

《征求意见稿》共6章34条,相比于现行条例,主要有八个方面的修改。

一是健全了制度功能。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了“预防失业”,制度功能从现行条例的“保生活、促就业”两项增加到“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三项,明确了失业保险制度“三位一体”功能,符合中央、社会和制度发展要求。

二是扩大了适用范围。参保范围由“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扩大到“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职工”,基本覆盖了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业人群。

三是降低了缴费费率。将3%的固定费率修改为不超过2%,落实了中央关于减税降费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同时也赋予了各地在此限度下,结合本地区实际,根据经济形势变化、基金运行状况等灵活调整费率的自主权。

四是拓宽了基金支出范围。将基金支出范围扩大到预防失业领域,同时增强了保生活和促就业功能。在保生活方面,保留失业保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将医疗补助金调整为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新增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防失业方面,新增技能提升补贴、稳岗补贴;在促就业方面,保留职业培训补贴,取消职业介绍补贴,新增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创业补贴。

五是提高了失业保障水平。对失业人员,在现有生活保障的基础上,增加了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保证领金期间不中断养老保险关系,保障更加全面。同时,加大促就业力度,在现有培训补贴的基础上,增加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创业补贴,鼓励失业人员提升技能,发挥创业主动性,尽快再就业。

六是扩大了受益对象。将现行受益对象仅是失业人员扩大到参保职工和参保企业,从源头上稳定就业。向参保职工发放技能提升补贴,激励其学习技能,提升就业竞争力,降低失业风险;向参保企业发放稳岗补贴,鼓励不裁员或少裁员,尽量减少失业。

七是统一了农民工和城镇职工的参保办法。取消了现行条例农民合同制工人个人不缴费,失业后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的特殊规定,农民工和城镇职工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办法一致,在制度上实现了城乡统筹和公平。

八是完善了监督管理体系。进一步明确了个人、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等主体的法律责任,为制度全面规范运行提供了坚实保障。

修订现行《失业保险条例》的原因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有关法律、政策的调整,现行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一是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要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增强失业保险制度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功能,都需要依法落实。按照中央要求,近年来,制定出台了稳岗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等一系列防失业促就业的政策。实践表明,这些探索行之有效,社会广泛认可,制度功能日趋完善,需要及时提升到立法层面。二是2010年出台的《社会保险法》对现行条例部分内容已经作出修改,如将领金人员的医疗补助金改为领金期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当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等,需要根据上位法规定进行调整。三是现行条例实施中反映的一些新问题新期盼需要解决。如覆盖范围偏窄,未能充分反映我国城镇化进程的需求和就业形式多样化的实际;缴费水平偏高,中央减税降费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需要加快落实;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偏窄,参保职工和参保企业希望进一步提升保障水平,扩大受益范围等。(刘秋苏)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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