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自购产品卖给单位 可因赚取差价构成犯罪

2018-01-15 08:52 来源:劳动午报 分享到:

编辑同志:

我丈夫原是一家国有单位采购中心负责人。一年前,他发现生产厂家给供货商、供货商再给单位的原材料之间存在一定差价,而他与生产厂家熟悉,遂从生产厂家获得原材料后,要求供货商以其名义与单位签订购销合同,按照原来供货商给单位的价格向单位供货。待单位支付货款后,再将货款给他。

为让供货商听从指挥并守口如瓶,他曾许诺日后会在自己职权范围内给他们多下订单。他由此前后共获得21万余元差价。近日,他被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刑罚。

请问:他低价自购材料卖给单位,没有破坏单位原定的采购计划和价格,也没有给单位带来损失,怎么也会构成犯罪呢?

读者:曾秀美

曾秀美读者:

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你丈夫的行为确已构成贪污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单位、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而你丈夫的行为与之吻合:

一方面,你丈夫属于国有单位工作人员,具备对应的主体资格。另一方面,你丈夫自行购买物资后,要求供货商虚构购销合同,并许诺以后会向供货商多下订单,无疑利用了自己职责范围内主管、经手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而供货商之所以照办,当然也是希望你丈夫在以后的采购过程中在采购计划、货物验收、货款支付等上给予一定照顾。

此外,你丈夫作为单位原材料采购中心负责人,职责就是为单位采购物美价廉的材料。可他在发现生产厂家给供货商、供货商再给单位的原材料之间存在一定差价,完全有能力、有条件从生产厂家获得更低价格的原材料后,理应及时向单位汇报并建议从生产单位直接购置。可他不仅没有这样做,反而利用职务便利,自行出资向生产厂家购买,然后找到供货商,要求以供货商的名义按照确定的供货价向单位供货,从中赚取差价。因此,他占有的是单位的公共财物,损害的也是单位的既得利益。

本罪中的“其他方法”是指除了侵吞、盗窃、骗取之外,其他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方法,主要包括内外勾结,迂回贪污;利用回扣非法占有公款;利用合同非法占有公款;使用单位雇请的工人为自己干活等间接贪污;占有应交单位的劳务收入;利用微机侵吞公款、套取利息、侵吞股金、红利等新技术手段进行贪污。你丈夫虚构采购合同,套取、占有单位巨额差价,当属“利用合同非法占有公款”。

颜东岳 法官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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