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末年初,职工如何化解“揪心”事?

2018-01-16 08:50 来源:劳动午报 分享到:

每逢岁末年初,总会有一些事儿揪着职工的心。

譬如,今年的工钱有着落了吗?说好的年终奖还发吗?年休假工资会给吗?如此等等。那么,职工面对年底这些易发频发的“揪心”事该怎么办呢?以下4个案例给出了解决方法。

讨要血汗工资,重在方法对路

【案例】

2017年8月,肖某承揽了泰美公司的网架工程。随后,肖某雇佣袁威海等15名农民工干活,并约定了劳动报酬标准。

工程结束后,肖某却称没钱发工资,要等到年底。现在到了年底,袁威海等人急着拿钱回家过年,于是多次找到泰美公司和肖某索要应得的工钱26.2万元。

然而,泰美公司和肖某之间互相推诿,一直无果。袁威海等人心急如焚。

【维权指引】

近几年,政府部门重拳出击,严厉打击拖欠农民工现象,使欠薪案件总量有所下降。但是,欠薪仍然是岁末年初诱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农民工讨薪重在方法对路。

具体来说,首先要找对部门,即农民工讨薪应当到当地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由人社局责令欠薪人限期支付工资。当然,在春节前后讨薪的,还可以直接到当地“清欠办”投诉,这样效果会更好。

第二,要注意搜集证据,如施工单位信息、包工头个人信息、工资单等,以方便有关部门更快地查清事实、采取措施。如果通过投诉没能解决,还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并依据生效的仲裁裁决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总之,在讨薪时一定要注意方式方法,万不可采取堵路、扬言跳楼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过激行为。否则,将面临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风险。

岁末想跳槽,年终奖让她很纠结

【案例】

这两天,李珍正在为年终奖郁闷。

李珍在一家航空设备维修公司上班。上个月,通过层层面试、笔试,一家更专业、更大型的公司决定录用她。新工作不仅薪酬丰厚,更重要的是,可以让她有大展拳脚的机会。但是,对方唯一的要求是:15天内报到。

现在走吧,在这里的年终奖很可能泡汤。因为,公司为“留人”,决定在春节后才发年终奖。不走吧,她又将失去一次大好机会。

那么,李珍跳槽后究竟还能不能拿到年终奖呢?

【维权指引】

发放年终奖虽然是企业的自主权,但也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随心所欲。一般来说,是否发年终奖、发多少?应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企业的规章制度办理。一旦劳动合同或者企业规章制度里有年终奖一说,那么,年终奖实际上就属于劳动者工资的一部分,企业就必须兑现,而不能以劳动者离职等为借口不予发放。

本案中,李珍在维修公司工作已满一个年度。因此,即使她跳槽了,只要企业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约定有年终奖这一规定,或者维修公司后来确实向员工发放了上一年度的年终奖,此时,李珍就有权享受。

如果维修公司以李珍已离职为由拒发给年终奖,那就属于克扣工资的性质,李珍有权投诉或者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来解决。

未申请休年休假,是否过期作废

【案例】

小陈入职后工作很忙,碍于面子也怕领导觉得自己表现不好,2017年没有申请休年休假。

现在到了年底,小陈觉得把没休的5天假折算成工资也不错。可是,当他翻看单位《员工手册》的时候,一条规定让他傻了眼。该规定的内容是:当年度未休满年休假的,剩余假期视为自动放弃。

他不知道,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维权指引】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单位一般在1个年度内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职工当年的年休假没有休完的,有两种办法弥补:一是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二是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职工补休。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该规定表明,主动安排职工休年假是企业的强制义务,企业应积极制定并公示年度职工休假计划,并督促职工休假。对于职工未主动申请的,也不能视为自动放弃,除非职工本人提出了不休年休假的书面申请。

本案中,企业《员工手册》有关“当年度未休满年休假的,剩余假期视为自动放弃”的规定,显然侵犯了职工的年休假权利,属于无效规定。因此,小陈有权主张5天300%的年休假工资报酬,或者把当年没休的年休假时间计入到第二年一起休。

公司提前放春节假,工资一分不能少

【案例】

小罗最近心情犹如过山车。

近日,公司通知将提前一个星期放春节假。由于刚来这家公司上班不久,他还以为这是公司的额外福利,感觉老板很贴心。谁知和同事聊天的时候才知道:公司提前放假的这一个星期,是不发工资的,相应部分还会从月工资里扣除。

小罗有点不服气!明明是公司组织放假,又不是员工们提出这种要求的,还这么扣工资,合理合法吗?

【维权指引】

每年春节放假调休时间总共有7天,但不少单位出于方便职工的目的,选择提前放假、延后开业,让职工能充分享受节日的快乐。

既然是让职工充分享受快乐,那就不能干出扣工资这种让职工揪心的事!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工资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企业提前放春节假或者多放几天假,这并没有超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即一个月。因此,放假期间仍应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而无权扣发工资。

如果职工遇到这样或类似的情况,可依法投诉或者直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潘家永 律师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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