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可变化权益保障不能少

2018-02-08 08:49 来源:劳动报 分享到:

路上飞车而过的外卖小哥、夜晚在街边接单的代驾司机、房间内独自歌舞的网络主播……他们组成了这座城市一道风景线———网约工,当他们通过App与平台建立联系时,他们的权益该如何保障?他们为平台提供的各种服务又算不算劳动关系?本期《劳权周刊》将聚焦这一劳动群体,希望能够给平台企业以及正在从事这些工作的劳动者和相关部门提个醒,更好地关注、处理相关权益问题。

兼职外卖员延时送餐被扣罚

刘阿姨是一名外来媳妇,来到上海近十年,在一家商场内找到了一份做一休一的保洁工作。去年,刘阿姨与一家负责保洁的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工资约定为4800元/月,工作时间为做一休一。

去年9月,刘阿姨的儿子进入上海一家高中读书,课业的重担不仅向孩子袭来,更是连带影响到了刘阿姨,“我和丈夫两个人的文化水平不是很高。好在孩子争气,考上了一个好高中,总不想他落后于他人,因此我们也给他报了几个补习班。”不仅如此,去年11月,原本在外工作的丈夫因体检查出重病,医药费又成了这个家中一笔不小的开支。为此,在老乡的介绍下,刘阿姨下载了某外卖平台的骑手App,开始了她的“兼职生涯”。

“一开始,我也没想这么多。看到不少人都在做这个,网上也说做外卖赚钱,所以就选择了这份兼职工作。”刘阿姨说,这份兼职入门程序十分简单,只需要四步:第一步下载APP,第二步注册账户,第三步阅读协议点击“同意”,第四步验证身份、健康证等证件即完成了“入职”。对于刘阿姨这样一位40余岁的外来媳妇来说,这样的入职方式她用了一个小时左右完成。她告诉劳动报记者,在之后的外送工作中,有名同行告诉她,自己有2、3个手机,平均花五分钟就注册好了一个骑手账户。注册完账户后,她又通过网络平台花费了90余元购买了外卖夹克、外卖头盔、外卖食物箱等必要“装备”,用她的话来说,要从装扮上看上去“专业”。

家住虹口的她选择从自己家附近的饮食店开始自己的外卖工作。然而,第一单刘阿姨就犯了错。“我本来看到了一单从水电路送到广纪路的外卖订单想抢的,结果手慢点到了一单从水电路送至天目西路的外卖订单。”但老实本分的她还是前往饮食店,领取了食物放至食物箱内,准备前往订单客户处。然而,由于是第一次送外卖,加上对路况不熟悉,在这段5公里的路上,刘阿姨接连几次走错了路,以至于在送餐指定时间后2分钟,她才将食物送上,随后她在App上选择了“确认收货”。

虽然在她道歉之下,客户和商家并未对她进行投诉。然而,一个小时后,她收到了来自系统平台的一份处理意见,称她因为没有及时确认送达,扣30积分。“这个积分就等同于提成奖励,我们每做一单,根据距离的远近都会有5-10元不同的提成。但是这个提成会以积分的形式放在App账户中,一周后才能体现。”简单来说,1积分等于1元钱,30积分就等于30元钱。刘阿姨告诉劳动报记者,自己这一单才做了12元,这30积分的扣罚相当于自己还要赔进18元。对此,她感到很“冤枉”:“根据注册时平台协议内写的情况,是要由顾客和商家投诉,或者反映未及时送达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扣罚。那在商家和客户都未投诉的情况下,我还要被扣积分呢?”为此,她也问过一同送货的同行们,他们告诉她说,平台会自动根据“确认送达”时间来判断是否准时送到,如果刘阿姨是在延时送餐之后再选择“确认送达”,那么平台自然认为是其未能及时送达,因此才扣除了她的积分。

【分析】在现如今的网

约工中,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外包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专业外卖员,他们的劳动关系与外包公司建立,社保、工资等由外包公司发放,属于正常的劳动关系;另一种就是上述案例中的“刘阿姨”,像刘阿姨一样,这类外卖员自己有一份本职工作,大都是做一休一或是做二休一的工作时间,同时他们的劳动合同与本职工作公司签订,社保也由本职工作公司缴纳。对于他们而言,外卖工作是自己的一份“兼职”工作。

在认定这类“兼职”劳动者与平台关系时,要从组织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继续性、平台的得利情况这四个方面加以考虑。第一,如果网约工受到平台管理监督、有规则约束,就是有部分组织从属性,就要考虑其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的问题。第二,网约工对平台有没有依赖,如果外卖员不依赖某一个平台,其从事的业务在多个平台内同时进行,就很难说具有经济从属性。第三,认定劳动关系中的“继续性”,如果是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地干活,那么便可能构成劳动关系,而如果是一次性的付出劳动与接受劳动的关系,那么应当属于民事关系。最后,判断平台是否从网约工劳动中得利,以此判断平台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回到本案上,刘阿姨与平台双方只是就同一份协议达成了共同意向,根据从属性、继续性以及得利情况等几方面来看,并非属于《劳动合同法》内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如果刘阿姨对平台的扣罚有异议,根据双方所默认的协议,可以就协议中关于扣罚的规定提出异议、协商,如若平台坚持扣罚或不予配合,刘阿姨也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权益。

代驾司机维权却只能找到“客服”

李师傅是一名老驾驶员,2000年起,他在上海一家出租车公司做“的哥”。近两年,随着专车、代驾等业务兴起,他也转身开始接触这一行业。他的工作时间是做一休一,休息的那天,李师傅常常开着自己的私家车在外溜圈儿,赚点额外的“零花钱”。几年下来,他越发觉得专车、代驾不仅可以自己安排时间,同时每一单的收入要比“的哥”收入高不少。因此,他辞去了出租车司机的工作,在熟人的介绍下,入职于某代驾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上写明了工资计算方式。

“入职的时候,倒也是蛮正规的。公司的人事先跟我聊职业规划,包括我期待的薪资、工作时间等等,一下子就让我感到和原来的出租车公司不一样了。”入职时留下的好印象,让李师傅觉得自己顺应了市场的变化,从“象牙塔”走出来的这条路没有错。

工作许久后,李师傅接到了一条系统通知,称公司要就薪资结构进行调整,从每单按公里数发放工资变成按公里数的比例以及每天的接单数综合考虑,“其实,不管怎么算,工资都是在变相降低。公司这种降薪的做法我不能接受。”为此,李师傅想找公司的人事进行沟通。谁知道,跑到签订合同的地方,公司早已搬家,而拨打HR电话,也总是处于无人接听的状态。无奈之下,他想起自己还有App内的客服系统,为此他转而拨打了客服电话。“这不打不要紧,一打就更生气了。”李师傅说,自己打通了客服电话后,客服先是说驾驶员事宜不归客服来管,他应该自己去找相关负责人咨询。一会儿又表示,客服会将这个情况汇报给公司领导,让他等待公司的人跟他联系。但是就这样等了半个多月,也没有人来联系他。

半个月后,李师傅拿到了新的工资,他一看不仅没有按原来的薪资方式计算,同时就连接单数都存在计算错误的情况,他想再次找到公司进行沟通,但是客服的电话一直处于占线中,即便是接通了也仅仅告诉他等待公司的人跟他联系。为此,他不禁想问,自己明明和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应当是公司的人了,那又为什么公司对他“不管不问”,将他推给“客服”呢?

【分析】李先生的这种情况

正是上文所提及的第一类关系: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社保、工资等均由公司发放,属于正常的劳动关系。

那么,在这一关系之下,公司调整薪资的做法显然违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报酬是法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双方如果需变更劳动合同条款,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通过书面形式进行变更。因此,除非双方在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中对于降薪的情形有特别约定,否则企业不能单方进行降薪。

也就是说,该代驾公司在进行薪资结构调整时,首先应当与李师傅进行沟通,双方签署协商一致的书面协议,才能按新的计算方式结算工资;另一种是代驾公司通过民主程序,通过职代会、工资集体协商等方式,达成书面协议,同时以书面的形式公告全体职工。

需要注意的是,不论是哪种形式,调整薪资结构、减低劳动报酬,其数额都不应当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收入。

网红女主播要求认定劳动关系未获支持

除了像刘阿姨、李师傅这样的情况之外,困扰互联网平台劳动者们最大的困扰,还要数他们与平台之间的劳动关系。2017年的首例网红女主播劳动争议案或许能提供一些启发。

阿娇为一名“90后”女孩,因偶然的机会涉足直播,入行之初,阿娇于2016年1月与上海某网络科技中心签订《主播经纪协议》,由该公司安排其在某网站上的指定直播房间主播。协议对阿娇工作内容、双方权利义务、权利归属、收益分配等进行了约定,并约定阿娇主播工作包括参与所有游戏或娱乐的线上、线下直播、录制等相关演艺事务,以及涉及其名誉、姓名、肖像、表演、著作权的一切相关演艺活动。协议还约定该公司在全世界范围内担任阿娇独家经纪公司,独家享有其全部主播工作的经纪权;协议期限36个月。公司每月向阿娇支付保底收入5000元。

经过经纪公司的包装,阿娇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3个月后,阿娇退出公司,以公司未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要求:1.确认2016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与经纪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经纪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500元。

经审,仲裁委员会对其请求不予支持。阿娇以相同诉请诉至法院,亦被一审法院驳回。阿娇不服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7年2月7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确认双方无劳动关系。

【分析】互联网平台和劳动

者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服务运营商和服务提供者权利义务关系如何,是互联网时代急需解决的问题。劳动关系的核心是劳动的地点、内容、方式、过程以及在即便无工作但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的情况下,还需受到用人单位的约束,约束的方式既包括规章制度,也包括具体的管理行为。

从本案中双方签订的《主播经纪协议》内容来看,双方就开展网络直播活动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合意。收入双方按三七开分配,阿娇主要工作于其家中完成,无须到公司办公场所上班,亦无须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因此,双方之间对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

专家观点

有无劳动关系都应给予基本保障与关注

“网约工”是科技创新与时代进步的体现,且这种工作模式具有自主性、独立性、经营性等特点,但是,基于劳资双方法律意识不强、相关法律机制不健全等原因,网约工因工作引发的争议也随之浮出水面。网约工数量巨大,事关“互联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乃至社会稳定,其权益保障不可忽视。

要保障网约工的权益,首先是要辨清他们的劳动性质。他们与平台之间究竟是合作关系还是劳动关系,是“兼职”还是专职?这需要相关法律法规对这些用工关系给予明确规定。  法律的保障,应当与平台企业的规范化操作相适应。除了是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履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之外,对于那些签订合作协议的,也应当遵循依法原则,根据民事法律规定解决他们的保障问题。

除了以上两点之外,工会、人社等部门应当扩大工作的覆盖面,将工作的重点转向他们,将这种新型的灵活就业群体纳入社会大家庭中,借助各部门的力量维护其合法权益。

当然,作为“网约工”自身,也应增强法律意识,如果与平台是劳动关系的,就有权利要求与平台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双方是业务合作关系,也须签订协议,并通过平台或者自己购买保险等方式,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黄嘉慧)

编辑:QY001

相关新闻

四川维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13 All Rights Reserved.
蜀ICP14000428 互联网新闻登载服务许可川新备13-000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