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签劳动合同,有啥后果?

2018-03-07 09:05 来源:51网 分享到:

51网讯(记者 向晓文) 3月1日,四川某公司人事经理甘女士来电咨询称,去年10月,公司招聘了一名客户经理,约定工资为底薪3000元加提成,试用期两个月。然而,施用期满后,公司准备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该客户经理“故意”拖着不签订劳动合同。甘女士问:员工“故意”不签合同,有哪些后果呢?

针对甘女士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占英,他认为,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自用工之日起,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有了这个合同,既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又能减少和防止发生劳动争议。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出现劳动争议时,往往因拿不出企业承诺的工资数额和其他权益的证明,无法依法维权。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仍有一些劳动者“故意”或不愿意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认为一旦有了劳动合同,就不自由了,处处受到制约。

“一旦用人单位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要支付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王律师解答道。但如果是劳动者“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我国法律也有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王律师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也有规定:用人单位如果有证据证明未能签订劳动合同责任完全在劳动者,就无需支付二倍工资,但因用工已超过一个月,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值守律师:王英占

工作单位:四川省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四川·成都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

咨询电话:18780107495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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