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妻子被丈夫殴打 可以向法院申请保护令

2018-03-19 08:58 来源:劳动午报 分享到:

编辑同志:

半年前,丈夫见我第二胎生下的仍是女儿后,重男轻女的他便不时对我实施打骂。尤其是在半个月前,我甚至因为挨打被医院诊断为右前臂、右手食指软组织挫伤。

日前,我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申请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丈夫继续对我实施暴力行为。可是,有人认为行不通。

原因是虽然我曾经报警,但报警记录仅载明是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我右前臂虽有红肿,并没有被认定为丈夫殴打所致。况且,我丈夫表示只是拉扯中不小心导致我受伤,而拉扯的起因是我先骂他。

请问:我的申请究竟能否得到支持?

读者:朱丽琴

朱丽琴读者:

你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可以得到支持。

一方面,你丈夫的行为可以认定构成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法》第五条规定:“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第二十条也指出:“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基于进行特殊保护的需要和家庭暴力具有隐秘性和长期性的特点,受害人往往存在举证难的问题。实践中,对于具有特殊身份人员的举证责任,只要能够举证证明存在伤害的事实达到了较大可能性的程度,就完成了举证责任。

由于你属于哺乳期内妇女,且报警记录和医院的诊断结果可以证明丈夫存在家暴行为,所以,在你丈夫未能提供证据否定其行为的情况下,他就不能借口因你先辱骂他、他就可以“不小心”地伤害你。

另一方面,你有权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即只要符合对应条件,法院就应当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据此,只要你提出申请,法院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廖春梅 法官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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