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服务中受伤害 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2018-03-28 09:19 来源:劳动午报 分享到:

编辑同志:

我是一家公司的职工,也是一名志愿服务者。一个月前,我利用双休日和其他五名志愿者一起,主动来到本地一家养老院义务打扫卫生。在拖地时,我不慎从楼梯上滚落,全身多处受伤。

近日,我以公司已经为我办理工伤保险为由,要求工伤保险机构给予工伤待遇,但被告知我的情形不构成工伤。

请问:工伤保险机构的说法对吗?

读者:曾思颖

曾思颖读者:

你的情形不构成工伤,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一方面,志愿者不属于工伤保险意义上的职工。

《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之一,在于“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其中所指的职工,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以从事某种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即获取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从事劳动的主要目的,具有利益性与利己性。

志愿者虽然同样付出劳动,但其的目的并非为了获取劳动报酬。因此,从行为目的性看,你在开展志愿服务时并不属于“职工”,不能享受《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待遇。

另一方面,你不具备工伤的构成要件。

虽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其中三处所指的“工作”,都仅仅局限于与用人单位有关的工作,而不包括与用人单位无关的工作。

你是在志愿服务期间、在志愿服务场所、因为志愿服务导致伤害,由于此服务与公司的工作无关,因此,你不属于工伤,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不过,你的损失也是能够获得补偿的。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也指出:“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根据以上规定,在养老院对你的志愿服务没有拒绝,你也付出了劳动的情况下,你可以要求养老院适当予以补偿。

颜东岳 法官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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