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被告可以申请追加共同被告吗?

2018-03-28 09:19 来源:劳动午报 分享到:

李某与葛某于2005年结婚,2008年育有一子,婚后一家三口与葛某叔叔共同生活。2011年李某、葛某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后上述四人仍共同生活。2017年11月,葛某妹妹葛小某对李某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归还2007-2016年间代其领取的占地补偿款及其他补贴。李某认为自己所领款项均用于自己和葛某、葛某叔叔、孩子四人日常生活,且李某只领取了其中一部分,其余是由葛某及其叔叔领取的,为什么单单将自己作为被告呢?李某到百善镇法律援助工作站进行咨询,她能否追加葛某、葛某叔叔为共同被告?

法律分析:

追加被告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情况,经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相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告的行为。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对提出追加申请的当事人是原告还是被告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故被告申请追加共同被告不违反程序法的规定。

但是,民事诉讼中被告能否申请追加被告应视情况而定,要区分是否是必须共同诉讼案件。在本案中,李某涉诉的纠纷为共同侵权需连带承担责任的纠纷,属于必须共同诉讼案件范围,因此,李某应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请追加被告。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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