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满能否因不符合要求继续试用

2018-04-12 08:58 来源:河南工人日报 分享到:

编辑同志:

我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一个月。如今试用期已满,但公司表示,尽管我在试用期内对待工作非常认真,也未出现任何违纪情况,但从综合业务考评结果上看离转正要求仍存在较大差距,出于工作需要要对我继续考察,因此要延长一个月的试用期。但我试用期的工资只有同岗位正式员工的50%,尚不够自己的日常开销,所以我拒绝公司延长我的试用期。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读者:邱梅芳

邱梅芳读者: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而就试用期的具体时间确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指出:“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由此可见,试用期只能为一个月。不管公司是基于什么原因或理由,也不管该原因是否客观、理由是否成立,都意味着其延长你一个月试用期的决定,不仅违反了“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之规定,而且在总时间上也超过了一个月。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也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如果你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也只能接受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而不得以继续考察为由擅自延长试用期限。要是公司执意延长试用期,你有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进行维权,即:“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另外,《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你的工资只有同岗位正式工的50%,明显与之相违,你有权要求公司在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前提下补齐对应差额。(颜东岳)

编辑:QY001

相关新闻

四川维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13 All Rights Reserved.
蜀ICP14000428 互联网新闻登载服务许可川新备13-000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