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援给力 受援人送上致谢锦旗

2018-04-19 09:10 来源:51网 分享到:


受援人夏宏(右)给成华区法律援助中心送锦旗

51网讯(记者 向晓文) 4月16日上午,残疾人夏宏收到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寄给他的民事裁定书: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发回重审。他带着妻子邱女士专程到成华区法律援助中心,将一面印着“弘扬残疾人精神 维护残疾人权益”的锦旗送到该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黄华手中,感激地说:“要不是你们帮我维权,很难有今天这个结果。有了你们的帮助,我们残疾人心里才有底气!”

2016年12月27日12时许,夏宏与案外人唐高松、李茂晏等3位残疾人,手持《残疾证》来到成都某公司新华营业厅,要求工作人员为其办理电信爱心卡遭到拒绝。随即,他们拿出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并向工作人员宣读了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广播电视、电信、网络等公共服务机构对视力残疾人、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给予优惠”的规定,再请求为他们办理电信爱心卡,然而继续遭到拒绝。

无奈之下,夏宏向成华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对此,该法律援助中心高度重视,当即指派了曾为夏宏维过权的四川沫若律师事务所律师费旭燕帮忙维权。

在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下,夏宏一纸诉状,将该公司告上成华区人民法院,要求原告为其办理爱心卡、全面整改,依法为广大残疾人制作残疾人优惠爱心卡及网络光纤优惠,并支付交通费和误工费共990元。

在一审中公司答辩称,被告于2016年10月21日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制定针对残疾人群开放新增宽带优惠活动政策,并非原告所诉无优惠活动,请求依法驳回其诉求。

于是,法律援助律师费旭燕据理力争,她表示夏宏系精神、听力二级残疾人,其手持《残疾证》去办爱心卡,并要求办理业务给予优惠,营业厅工作人员对其要求未予答复。被告违反相关法规,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经法院审理认为,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共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和辅助性服务。广播电视、电信、网络等公共服务机构对视力残疾人、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给予优惠。该规定系原则性的规定,各公共服务机构应当根据自身实际,开展相应的优惠活动,电信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开展针对残疾人装宽带的优惠活动,原告可以要求被告为其办理装宽带优惠业务。原告以中国移动可以为残疾人办理爱心卡为由,要求被告为其办理爱心卡业务的行为,属于对上述法律法规的错误理解,本院不予支持。

2017年7月26日,该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8元,由原告承担。对此,夏宏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今年3月29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裁定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并发回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现依法免收。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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