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女”邀你炒外汇:自行操纵赔率 骗你全赔光

2018-04-26 09:07 来源:检察日报 分享到:

“美女”微信添加“附近的”你,邀你加入指定平台炒外汇,自行操纵赔率,让你先赢后输,最后全部赔光——

“美女”指导炒外汇 骗你没商量

虚拟手机定位,假扮“美女业务员”通过微信“摇一摇”添加附近的你,跟你谈朋友聊感情,虚构手机平台邀你加入炒外汇,自行操控赔率,让你先赢后输,最后全部赔光。近日,江苏省如皋市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犯罪嫌疑人李辉、王强等11人依法批准逮捕。

“美女”主动加好友,恋爱有陷阱

“亲爱的,我刚买了2000元黄金涨,赚了,你听我的,也买黄金涨。”“好的,我买啦,真的赚了呢!”“都跟你说了,我是专业做这个的,预测很准的,你要跟着我多买哦。”“嗯,我多买点,给你增加业绩提成。”2017年11月,事业有成的晓伟,觉得刚处的美女业务员马静不仅人漂亮,而且业务扎实,于是又投了3万元进去。

这个让晓伟心动的美女马静,半个月前通过微信附近的人主动添加了晓伟,二人成了微信好友。双方互相了解之后,彼此都有好感,马静便主动提出要和晓伟谈朋友,并自称是做炒外汇业务的,主要投资国际黄金、白银、英镑、美元等。而在晓伟眼里,马静生活阳光,经常在朋友圈里分享外汇分析帖子、生活照、旅游照、自拍照。后在晓伟的反复要求下,两人有时也会视频、语音或者电话联系,晓伟对马静的身份毫不怀疑。

陷入“爱情”的晓伟,通过马静推荐的二维码,在一个炒外汇的手机平台上注册了会员,一次性充值了3万元,并根据其指示进行外汇买涨买跌交易,一天便赚了几千元。当天晚上微信聊天时,马静说晓伟只有多投才能多赚,这样她也能有业绩提成。在马静的鼓动下,尝到甜头的晓伟又在平台上充值了2万元,结果当晚买入后全部亏掉了。等到晓伟再和马静聊天时,发现自己已被对方拉黑,这才知道被骗了,于是报了警。

后经如皋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发现与晓伟类似的情况在北京、上海、江苏等多地上演。2017年4月至2018年1月间,该案中已查实有14人被骗近40万元,其中晓伟被骗5.9万元。

随意操控输赢率,诈骗有套路

“这个平台是我和合伙人从网上找的,通过在微信上分享平台二维码,由我们男性业务员冒充女性,让男客户扫码进入公众号注册、充值,买涨跌,然后我和王强登录平台后台,查看客户买入订单,控制盈亏比例,想让他赢就调百分之百,想让他输就调百分之一。”2018年3月5日,该诈骗团伙负责人李辉在接受讯问时向办案检察官供述,这是他们公司实施诈骗的主要手段,“一开始都让客户赢一点,等下单多了,就控制赔率让他们输光。”

而李辉所说的公司名叫洛阳嘉盛商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年底在河南洛阳成立,后又于2017年改名为瑞佳公司(未注册),李辉为该公司负责人,目前共有成员10人,其中男性业务员8名,女性业务员2名,10人均为90后,年龄最大的现年28岁,最小的年仅18岁。

李辉还交代,每次被害人的充值款都通过第三方平台转款至其上线或平台操控者所控制的账户,平台提成诈骗款总额20%左右,其余诈骗所得返还至李辉控制的账户,由李辉、王强进行再分配。二人每月向团伙成员发放底薪加提成,男性业务员分得个人诈骗款总额的25%至33%不等,两名女性业务员分得团伙诈骗总额的0.1%至2%。

团伙分工作案,投资可要小心

“我们有严格的章程,也有专门的培训团队,团队有专人负责教男业务员用女性口吻和男客户聊天,借机培养感情,然后根据对方要求,由两名固定的美女业务员通过接打电话、发送语音或视频等手段取得客户信任。”诈骗团伙主管王强表示,这样更容易吸引事业有成的男客户。据他交代,在“团队”中,王强负责经营各个诈骗用的微信号,调整后台输赢率,同时,他自己也扮女业务员骗人,其间骗了5个男客户共计20余万元。

“我主要负责向业务员提供自拍照、生活照、旅游风景照等素材,用于更新朋友圈、做头像,从而显得人物塑造比较真实。此外,我还配合业务员给男客户发语音、接视频,使其更加信任,然后买充值。”在审查批捕阶段,一位叫晨晨的女性业务员也详细供述了自己在团队中的“作用”。

鉴于该案是新型网络诈骗案件,涉及海量后台数据,如皋市检察院第一时间提前介入这起案件,并与公安干警共同商讨案情,引导公安机关取证,筛选网站后台关键数据,为快速依法批捕奠定证据基础。近日,如皋市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犯罪嫌疑人李辉、王强等11人依法批准逮捕。

“由于此类案件多为团伙作案,利用互联网搭建虚假外汇平台,利用微信等社交媒体拓展‘业务’,以感情为幌子吸引客户,骗取他人充值,被骗对象遍布全国,危害甚大。而在这些案件中,很大一部分被害人认为自己只是投资不利,根本没有意识到被骗,因此,主动报案的人较少。”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加好友要谨慎,投资更需谨慎。要远离不正规的期货平台,不要因为甜言蜜语和蝇头小利陷入别人精心布置的诈骗陷阱。(徐德高 朱媛媛 徐登月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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