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没发劳动防护用品,行吗?

2018-05-05 09:39 来源:51网 分享到:

51网讯(记者 向晓文) 5月3日,乐山籍农民工万先生来电咨询称,2013年5月13日,他应聘到某煤矿从事采煤工作,这些年来矿上除了发过手套外,再没未发过其他防护用品,也从未进行过身体检查。他想问:未给农民工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用人单位是否承担责任?

带着万先生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英占。他认为,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新修订的《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王律师表示,《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或未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定期检查身体的,应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编辑:QY001

相关新闻

四川维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13 All Rights Reserved.
蜀ICP14000428 互联网新闻登载服务许可川新备13-000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