瞒着我借钱,离婚了我还要帮他还钱?

2018-05-10 09:12 来源:51网 分享到:

51网讯(记者 向晓文) 丈夫瞒着老婆借款,离婚后债主向夫妻二人讨要。这笔钱,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5月8日,成都武侯法院向媒体通报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件,最终法院认定债务属于个人债务,与前妻无关。

2015年9月,石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石某出具一份借条,约定每月按3%的利息支付给李某,借期一年。之后,石某又陆续以手头紧张、家人生病等理由向李某相继借款6.6万元,合计16.6万元,但之后石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归还借款。因此,李某将石某以及借款时与石某存在夫妻关系的郑某诉至法庭,要求二人共同偿还欠款16.6万元及利息。

庭审中,石某对借款事实无异议,但石某前妻郑某辩称,她与石某2013年结婚,2017年2月经法院判决离婚,在此期间并不知道石某借款的事情,因此债务与自己无关。并且石某的借款已经超过家庭生活开销,郑某自己的账户也没有该资金往来情况,借条也没有郑某签字。因此,郑某认为该笔借款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自己不应该承担还款责任。

关于案涉借款债务是否系夫妻共同债务的争议,法院审理认为,借款是石某以个人名义向李某所借,其所出具的借条并无郑某的签字确认,李某出示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也不能证明郑某对石某向李某借的款项,有追认或共同还款的意思。而且在石某出具的借条中,特别明确了借条系“个人借条”,借款系“因个人财务能力有限”,说明借款当时李某认可向石某个人借款,石某借款时没有明确是因夫妻共同生活所需而借款,李某也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石某及其前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据此,此案涉借款债务应当认定为石某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李某要求郑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成都武侯法院判决石某归还李某借款本金16.6万元及相应利息,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在本案中,石某向李某借款时,明确是‘个人借条’,该债务是‘个人债务’,同时郑某未追认债务或者表示要共同还款。因此认定为个人债务。”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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