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客户喝酒受伤,是工伤吗?

2018-06-02 09:35 来源:51网 分享到:

51网讯(记者 向晓文) 5月31日,来自泸州的阮先生来电咨询称,他外侄江某系某公司业务主管。今年3月13日19时许,江某应公司领导安排宴请客户,因其不胜酒量,喝酒过量,导致胃出血,后经住院治疗,至今仍在家休养。事后,他多次要求公司作出相关赔偿,终无结果。阮先生问:陪客户喝酒受伤,能认定工伤吗?

针对阮先生的问题,记者咨询了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英占。他认为,工伤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受到的事故伤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作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工伤的其他情形。

王律师表示,虽然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常有聚餐饮酒的事情,但饮酒本身属于一种消遣方式,除了某些特殊行业要求外,饮酒并不是工作的必要组成部分。本案中,江某是公司业务主管,基于其工作职责,可能存在因工作需要宴请客户的情况,但饮酒不同于进食其他食品饮料,不是为维持生命机体正常所必需的,更不是其工作内容之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由此可见,江某因陪酒后导致胃出血受伤,不符合上述工伤认定的情形,故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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