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在试用期内享有哪些权利?

2018-06-25 08:55 来源:51网 分享到:

51网讯(记者 向晓文) 6月19日,来蓉务工人员张女士来电咨询称,今年5月6日,她应聘到某服装公司上班,公司负责人说,试用期为3个月,基本工资2600元,其它的就没有了。张女士问:什么是试用期?公司这种做法对否?农民工在试用期内享有哪些权利?

针对张女士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英占。他认为,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是劳动合同期限中一段特殊的期间,它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具体由双方视情况协商确定。

为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劳动合同法》有如下规定:

1、试用期的长度及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针对用人单位先试用再以不符合劳动条件为由任意辞退劳动者的情况,《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针对劳动合同制度转制过程中,一些用人单位与原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仍约定试用期的,以及在岗职工进行转岗过程中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用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针对一些单位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规避法律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2、试用期内工资的支付。《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向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试用期间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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