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已解除 再次确认被驳回

2018-06-29 09:13 来源:滨海时报 分享到:

养子少不更事,养父母与其解除了收养关系,而随着年龄的增长,孩子慢慢理解父母的不易,父母也能够给与更多的包容,当他们再次要求确认收养关系时却被法院驳回,这是怎么回事呢?

【案情介绍】

小军(化名)出生后,由张某夫妇收养并确认为父母、子关系。小军由于受坏人诱惑参与赌博,并受坏人唆使盗拿父母的房产证。为阻止坏人的唆使行为得逞,张某夫妇不得已与小军在形式上脱离了收养关系。

随着小军慢慢长大成人,生活和工作步入正轨。虽然解除了收养关系,但小军始终与养父母生活在一起,为了给小军在家庭组成上应有的名分,张某夫妇请求法院确认与小军的收养关系,以使父母与孩子之间都能过上正常的生活。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收养关系是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一种拟制血亲关系,收养关系可以依法确立,也可以依法解除。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本案中,张某夫妇二人虽曾与小军形成了收养关系,但双方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解除了养父母子关系,至此,张某夫妇与小军之间的收养关系已经解除。现张某夫妇提出确定其二人与小军之间的收养关系,则需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故适格的被收养人应为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现小军早已成年,不能再作为被收养人与他人确立收养关系。故张某夫妇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如何确认?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收养人能收养几名子女?

解答: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记者 刘纯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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