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喊加班,我们可否拒绝?

2018-06-30 09:52 来源:51网 分享到:

51网讯(记者 向晓文) 6月28日,某建筑公司农民工高先生来电咨询称,近段时间,公司为抢工期,在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情况下,单方面要求工人从晚上7点至9点加班,否则每天扣发工资50元。“因我家有卧床不起的八旬老母,每晚要给她做饭,还要照顾她,自然我不愿意加班。”高先生问:单位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便擅自让职工加班,农民工能拒绝?

针对高先生的问题,记者咨询了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英占。他认为,《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据此,企业加班应符合一定的程序性条件,即协商是企业决定延长工作时间的前提和必须过程。

同时,王律师表示,如果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则应按照原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执行,即企业可以在《劳动法》限定的延长工作时数内决定延长工作时间;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如果劳动者确因健康或家庭因素不能加班的,企业应当考虑到职工的困难,尊重劳动者的意愿,不能强制职工加班加点。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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