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松散”权益不能“松散”

2018-07-18 09:01 来源:劳动报 分享到:

伴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化,“松散型”劳动关系,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历史存留的代课老师、农技站工作人员等行业,尤其是在互联网逐渐渗透每个人生活的时代,新生职业如网约车司机、快递、外卖等,都称得上是“松散型”职业,劳动者接受企业的远程管理,有的甚至连企业内部都没去过,这种特性让劳动者权益维护也可能处于“松散”状态。

法治社会里,每一个合法的劳动关系,每一个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因此,“松散”型劳动关系的权益维护不能“松散”。一方面,监管部门需要加大力度。以维修工和超市推销员为例,企业“隐身”意在否认劳动者“身份”,一旦发生权益纠纷,受到伤害的往往是劳动者,这就需要相关执法部门给予及时“关注”,以打消企业规避法律责任的念头。

另一方面,劳动者自身需要多一些法律意识。无论是传统的劳动关系,还是合作关系,更或者是劳务派遣、直接义务付出等等,劳动者在就业之初就应该警惕,不订立劳动合同或是不书面约定好保障,其中可能存在法律风险。应及时收集各类可以证明自己“身份”的证据,以期最大限度地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毋庸置疑,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从国家层面,在2015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就印发了《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明确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工作原则、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可以说,这不仅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需要,更是推动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

“松散”型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同样在为社会创造财富,他们的权益维护不能也不应该“松散”。(李轶捷)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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