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了纪律,就开我?

2018-08-09 09:06 来源:51网 分享到:

51网讯(记者 向晓文) 8月3日,在成都某医院工作的李某向本报来电咨询,她是该医院的收费员,因工作上的琐事,与同事发生争吵、谩骂、抓扯,该医院遂以李某及其同事违反医院的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李某对此很委屈,她未先动口、动手,对医院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存在疑问。

针对李某的疑问,四川省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北京尚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兰军律师表示,违反劳动纪律包括的范围很广,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没有履行和遵守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纪律的行为,都属于违反劳动纪律。

一、违反劳动纪律根据程度的不同,分为一般违纪和严重违纪,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李某的行为是否属于严重违反医院的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要看医院是否在规章制度上明确规定上班期间发生争吵、谩骂、抓扯行为是属一般违纪还是严重违纪行为。如属于一般违纪行为,医院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如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医院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三、需要注意的是,当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其前提必须为该“规章制度”是经过合法程序制定,并提前向劳动者公示或者告知,是合法、有效,对劳动者具有约束力的。

兰军律师认为,如医院已将上班期间发生争吵、谩骂、抓扯归为严重违纪,且相应的规章制度合法程序制定,并公示,那么医院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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