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失业保险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

2018-08-09 09:06 来源:滨海时报 分享到:

最近本报接到了几名读者来电,反映失业保险领取等方面的问题,天津中岳律师事务所的潘玉华律师为大家解读相关的法律问题。

什么是失业保险?

所谓失业保险,是指国家对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劳动者,由于非本人原因而失去工作,无法获得维持生活所需的工资收入,在一定期间内由国家和社会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国家建立失业保险制度,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是对失业人员失去工资收入期间的一种临时补偿。

领取失业保险金有哪些条件?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45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这是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准入条件,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方可领取失业保险金。另外,根据《社会保险法》第44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也就是说缴费满一年是最低门槛,刚参加工作不满一年和参加工作虽满一年但缴纳失业保险费不满一年的,失业后不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资格。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关于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国家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具体期限则交给各地方自行规定。《社会保险法》第46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同时,该条还规定,“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也就是说,在任何情况下,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都不得超过24个月。(记者 张玮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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