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按工资给付补偿,行吗?

2018-08-16 09:11 来源:51网 分享到:

51网讯(记者 向晓文) 8月14日,成都市民王先生来电咨询,他在成都某技术公司从事销售经理职位,工资是由基本工资加上绩效工资两个部分组成。一月前该公司解除了与王先生的劳动合同,并且公司主张按基本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王先生问:用人单位按职工基本工资给付经济补偿金,行吗?

针对王先生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省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刘玲律师。刘律师指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所规定的经济补偿——也就是大家通常所说的“一年补一个月”的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对此明确规定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刘律师表示,根据上述法条明确的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应当理解为劳动者前12个月的实得工资的平均值,用人单位仅按职工的基本工资给付经济补偿的做法并不合法。同时,刘律师特别提醒,在实践中,确定劳动者月工资标准的主要证据常见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银行实际转账支付工资的凭证、工资条等。为准确确定劳动者实得工资金额,劳动者日常就应当提高意识,注意收集保留与用人单位之间关于约定工资标准、工资领取、发放的实际情况的证据,以便在双方产生争议时有利于裁判者查明事实。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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