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违纪需要公司举证

2018-10-17 08:53 来源:劳动报 分享到:

既然在确实存在严重违纪的情况下,公司可以单方面解除尚在任期内的工会主席,那么严重违纪如何认定呢?

长期从事信访工作的马先生认为,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解除是否合法由单位举证。现在单位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用人单位做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为此在庭上,单位需要举证:一、员工的行为是否被列入规章制度明令禁止的行为?二、如果列入,那该规章制度是否已经生效,包括已经组织学习或公示等;三、“严重”的标准是如何划定的,是否有量化指标以及与员工行为的关联度,即确实因员工的行为而导致;四、有无事先通知工会,征求意见,包括规章有无与现行法律法规抵触或排斥职工权利等。

其次,关于“严重”或许并无统一标准。这在实践中向来有争议,有的认为“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单位不能动不动就解除,还要结合个人一贯表现、主观动机和造成后果来综合考量,这或许有一定的道理。现实用工中也确实有单位假借“严重”而顶格处理职工,细究下来,所谓“严重”都是个人说了算。

对此,马先生认为,企业愿意“逐步升级”也好,希望“当即解除”也行,这完全可以结合企业的自身情况自主决定,不能强求统一,但必须事先约定明确无歧义。因为企业各不同,行业要求也不一样,造成的后果更是大不同。比如简单的一个迟到,在一般公司或许构不成什么,但要在航空、高铁动车等公司职工身上,造成误点的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显然是很大的,所以,不同的规章制度体现着不同企业的价值取向和行业特色。因此,曹迎春的行为是否确实构成严重违纪,还需要根据庭审中,公司提供的具体证据进行判断。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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