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强势不能无视职工权益

2018-10-17 08:53 来源:劳动报 分享到:

自从《劳动合同法》实施,围绕该法是否需要修订的争议就一直没有停息,原因无非是《劳动合同法》过于保护劳动者一方,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对经济环境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劳动合同法》倾向于劳动者的保护,立法者从不否认这一点,因为他们认为,在劳资关系中,劳方与资方本身就不是平等的关系。虽然,法律无数次地强调平等地订立合同,变更要协商一致等。然而,事实情况却是,订立合同都是格式文本,有的甚至是空白合同,愿意签就签,不签就走人;明面上说合同变更要经过协商,但不法企业把岗位给撤了也可以是分分秒秒的事儿。

企业确实是强势的。企业提供岗位,支付劳动报酬,岗位有没有,开价多少,企业都有充分的自主管理权,即使发生了争议,企业也比劳动者更容易占有相关证据。然而,作为劳动者,同样有很多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在权利的获得方面具有强制性,例如,本期调查中的调岗降薪,因为涉及劳动者的权益,就必须事先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并且达成一致,企业单方面的行为,不仅涉嫌违法,也从客观上造成了劳动者不能享有或顺利实现自身的合法权利。  劳资关系是透过劳资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契约和团体协约而成立的一种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虽然契约履行的方式决定了劳动者在这层关系中有天然的缺陷,但这并不等同于企业可以直接无视他们权益存在,劳资关系的和谐如同婚姻关系,有赖于双方的不断磨合和互相体谅,只有这样,共赢互利才会成为最终的结果。(李轶捷)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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