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万变173万!装修工受伤 劳务关系咋判赔偿大不同

2018-10-18 08:51 来源:工人日报 分享到:

装修工受重伤 包工头想方设法推责

双方属劳务关系还是承揽关系,获得的权益大不相同

家住河南淅川县农村的装修工周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致使左侧身体偏瘫,仅医疗费就花去20余万元。包工头金某仅支付了12万元后就不再过问,装饰公司也表示不会赔偿。近日,经过家人的积极维权,周某获得了173万元的赔偿金。

2016年10月,周某受雇于金某,在北京一家建筑装饰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从事拆除工作,公司和金某都没与他签订合同,也没缴纳社会保险。10月26日,周某干活时不慎从二楼摔下,遭受重伤。金某不愿承担更多的医疗费以及后续赔偿,装饰公司也不同意赔偿。

无奈之下,周某家人只好求助于法院,主张医疗费。经鉴定机构鉴定,周某伤情符合二级伤残,误工期和护理期至定残前一日,营养期180天。2017年6月,本案在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庭审中,金某主张其与周某系承揽关系,对周某所受伤害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此前支付的费用是人道主义的救助,不代表其承担相应的赔付义务。装饰公司也认为,周某自带工具为金某提供一次性的劳务,不存在稳定的雇佣关系,公司不应负责。因此,此案的最大争议焦点就是金某与周某究竟是劳务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记者了解到,如果金某与周某系承揽关系,根据相关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通俗地讲,如果周某没有相关施工资质的话,那么金某就因为选任过失而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否则不应承担责任。而即便存在选任过失,承担的责任也很小。”为周某提供法律援助的张洁律师说。

“如果存在劳务关系,周某则应该承担很大一部分责任。同时,装饰公司也应承担连带责任。”张洁律师说。

一位证人在庭审中提到,在没有干完活的情况下,金某给其结了工资。张洁律师说:“如果证人受雇于周某,那么不应由金某结工资。同时承揽关系最终是否给工资,应该看成果,而不是劳务,因此在没有完工的情况下,金某不应支付任何费用。”

此后,金某又提交一份写着承包款的收条,以此主张其与周某之间系承揽关系。张洁律师表示,周某现已瘫痪,其签字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不予认可。另外,金某说他在施工前告知周某,应先进行其他项目施工,最后拆除楼梯扶手。“这说明金某对于周某的工作是有管理的,并非由周某来具体决定如何施工。因此双方系劳务关系,金某应承担责任。”张洁律师说。

2017年12月15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金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共计赔偿周某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费用共计173万余元,装饰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金某与装饰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上诉。

近日,北京市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装饰公司和金某认为建筑装修领域用工不规范是正常用工形式。但这种形式却严重侵害雇员的权益。如果周某直接和建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那么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大部分的费用。因此,建筑领域用工合法将能更大程度维护雇佣双方合法权益。”张洁律师说。(记者 杨召奎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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