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未确认可否主张工伤赔偿?

2018-10-19 08:28 来源:劳动午报 分享到:

司机张海龙在驾驶货车送货途中因交通事故身亡后,亲属代其申请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工伤赔偿仲裁均被驳回。此后,他们直接诉至法院,请求支付工亡待遇。法律会支持吗?

2017年3月1日,张海龙经朋友介绍被个体运输户蔡凤斌聘用,专业从事货车运输工作。为联系客户揽活需要,蔡凤斌将其所有的重型自卸货车挂靠在宏发汽车运输公司名下。

同年12月31日1时20分许,张海龙驾车前往大连送货途中,与在人行横道前等红灯的曹某驾驶的轻型货车相撞。事故发生后,张海龙经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

事后,张海龙的妻子许凤洁等4名法定继承人向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确认张海龙与宏发汽车运输公司自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委裁决驳回了许凤洁等人的仲裁请求,他们也没有对裁决结果进行起诉。此后,他们再次申请仲裁,要求宏发汽车运输公司按工伤标准支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共计70余万元。

仲裁委审理时,以许凤洁等人没有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证据,无法说明张海龙是因工死亡为由,对其仲裁请求不予受理。此时,许凤洁才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依法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据此,法院认为,未经工伤认定无法确定职工的受伤性质,未经劳动能力鉴定无法确定职工伤残等级,无法参照工伤保险待遇确定用人单位责任。申请工伤保险待遇以职工构成工伤为前提,本案中的原告没有提供张海龙工伤认定依据,故其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该规定属于行政工伤认定的法律依据,民事审判不能直接援引该规定认定工伤。据此,许凤洁等原告可以依据该规定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待取得张海龙死亡的工伤认定依据后,再依法主张其工伤保险待遇。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律评析

因工负伤的劳动者若主张享受工伤待遇,必须经职能部门进行工伤认定。若职工在未经工伤认定且未经劳动能力鉴定的情形下即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必然扰乱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

关于“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之规定,属于行政工伤认定的法律依据,民事审判不能直接援引该规定认定工伤。若非经法定职能部门确认,人民法院直接依据该《规定》确认工伤,同样会扰乱国家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

作为受害人一方,明明是在受聘用的工作中、因工作而遭遇伤害,却未能得到相应的工伤赔偿,确实有失公平。本案中,受害人一方两次仲裁均已经生效,目前的补救办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即使未能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也可依据《规定》做出工伤认定。

同时,在劳动仲裁早已生效的情形下,也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或者其主管上级部门反映申诉,上级主管部门发现下级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确有错误的,可建议原仲裁机关重新处理。(杨学友 检察官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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