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禁止承保职业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2018-10-19 08:29 来源:人民法院报 分享到:

【案情】

原告唐某系一名挖掘机驾驶员。2016年3月26日,唐某在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保险公司)购买“阳光灿烂个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保险卡,保险卡中载明禁止承保职业包括建筑机械车辆操作驾驶人员,并提示“禁止承保职业类别人员切勿激活本卡,否则激活后保险合同不生效”。唐某在保险卡上签字确认并交纳了保险费。次日,唐某按照激活流程在网上填写个人信息激活了该保险,但职业一栏留空未填。

2016年3月30日6时左右,唐某驾驶电动车被一截断落的空中架设电缆线绊倒受伤。经鉴定,唐某左上肢丧失部分功能,构成十级伤残。唐某诉至法院,要求阳光保险公司按照该保险赔偿。

【分歧】

对于阳光保险公司应否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保险卡中载明禁止承保职业,并明确提示禁止承保职业类别人员切勿激活本卡,否则激活后保险合同不生效。被保险人的职业属于该保险禁止承保的职业,故保险合同不生效。

另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虽然投保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但保险人相应亦负有询问及审查义务。阳光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职业未尽到询问和审慎审查的义务,由此导致的保险风险应由其自行承担。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阳光保险公司在向唐某销售保险卡时未尽到询问义务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依法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而保险人同时亦具有主动询问和审慎审查的义务。本案中,唐某所投保的“阳光灿烂个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根据不同职业可能发生的人身风险系数高低将各类社会职业进行了类别划分,针对不同类别分别设置了相应的赔付标准,并将部分存在高风险的职业列入禁止承保职业予以拒保。因此,投保人的职业是决定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的一项重要因素,保险公司亦在保险条款中将符合承保职业作为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理应对投保人的职业负有审慎审查的义务,以确保被保险人符合承保要求。从本案双方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过程来看,虽然案涉保险卡中以加粗加黑字体对承保职业要求作出提示,明确将建筑机械车辆操作驾驶人员列入禁止承保职业,但是该提示并不能免除上诉人的询问和审查义务,保险公司在销售保险卡时应主动询问被保险人的职业,对不符合承保职业的购卡者理应拒绝销售或履行明确的说明义务,但阳光保险公司在唐某缴纳保费后即向其交付了保险卡,未对其职业作询问。

2.阳光保险公司对电子保单的激活信息未尽到审查义务

不同于传统的保险合同形式,电子保单是由保险人通过网上设定的程序对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提出询问,保险公司在保险卡的激活流程中设置了包括被保险人职业在内的个人信息栏目,要求投保人以填写或选择的方式进行告知。本案中,阳光保险公司在案涉保险的网络激活页面中虽然设置了职业信息一栏,但并未将该项设置为必填项,唐某在该职业栏空置未填的情况下依然成功激活了保单。阳光保险公司在明知被上诉人未如实告知其职业的情况下,仍未进一步向唐某询问核实,因此,阳光保险公司因其疏于审查而导致的保险风险,应由其自行承担。

3.本案事故并未增加保险公司的保险风险

从案涉保险设置禁止承保职业的目的来看,由于风险系数高的职业会相应增加保险公司的保险风险,故而保险公司根据职业风险进行分类,并将一些高危职业排除在承保范围之外,其本意是通过排除高危职业所涉的高风险情形,从而降低自身的保险风险。本案中,虽然唐某的职业属于涉案保险约定的禁止承保职业范围,但本案事故系一起普通交通事故,并非发生在唐某从事职业过程中,事故的发生与唐某是否从事高危职业无关联性,并未增加阳光保险公司的保险风险,因此对本案事故承担保险责任并未违背阳光保险公司设置禁止承保职业的初衷,亦未损害其利益。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岳玥 作者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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