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薪调休”有哪些规定?

2018-10-20 09:41 来源:51网 分享到:

51网讯(记者 向晓文) 10月18日,四川某高速公路营运公司一管理岗位员工赵某某致电本报。公司经营管理的高速公路将于10月底全线开通,目前正加班加点为开通做准备工作,已经很长时间没有休息了,公司领导对此答复将会无薪调休。赵某某问:“无薪调休”有哪些具体规定?

针对赵某某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省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向丽琼。向律师指出:所谓“调休”,是指调整休息时间,将某个特定的公休日调整到其他时间(一般是往后调),调休不同于补休,“补休”是弥补休息时间,该休而未休时,事后用其它时间来弥补之前该休而未休的时间,公休日的日期并未发生变化。

同时,向律师表示,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看,国务院有权调整全民的休息时间,同时还授权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内部的休息时间。《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前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其实就是调休。调休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国家在重大假期的时候考虑到各种因素,会将一些日期集中调整,比如春节、国庆假期的调整等。还有一种就是企(事)业单位内部的调休,《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六条规定,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工时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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