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女朋友的电话骨折了,算工伤吗?

2018-11-20 09:28 来源:51网 分享到:

51网讯(记者 向晓文) 11月17日,成都某房地产销售公司一员工杜先生向本报来电咨询:自己在上班时间接到女朋友电话,为避免打扰其他同事,就匆匆躲到公司外去接听,不料一脚踏空摔下楼梯,致左小腿骨折。杜先生问:这种情况能否算工伤?

针对该员工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省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向丽琼律师。向律师指出:该员工所受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因为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由此可见,杜先生不符合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所受伤害就不能认定为工伤。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但是有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情形的,同样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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