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贷”受青睐 理清权责防纠纷

2018-11-20 09:28 来源:劳动午报 分享到:

针对大学生、转行就业人员急于提高工作能力、增加应聘成功几率的需求,一些培训机构便趁机与第三方贷款公司合作推出培训贷业务。该业务往往以美好愿景诱饵,游说应聘者加入职业培训班学习。同时,让应聘者通过无抵押贷款的形式筹集学费。

由于这种方式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学费与培训、就业之间的需求与矛盾,所以颇受求职者青睐。可现实中,也发生一些求职者因此而产生的纠纷。此时,如何理清各自的责任与义务,成为化解矛盾的必要前提,以下案例就是明证。

案例1

培训机构教员“跑路”,学员仍需归还贷款

为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增加求职的资本和工资档次,2017年3月5日,李小姐根据一家培训机构发布的广告,参加了由其举办的为期5个月的软件编程岗前实训,并由中介公司向银行申请2万元培训贷款。贷款下发后打入培训机构账户,李小姐分5个月向中介公司支付贷款本息及中介费。

谁知培训机构仅上了半个月课,负责人、教员便突然在一夜之间“跑路”了。本以为自己大不了不再承担剩余培训费用,岂料5个月后中介公司竟提起诉讼,要求李女士承担全部贷款本息及中介费。

本案经法院审理,最终还支持了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

【点评】

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

培训机构负责人、教员的“跑路”与中介公司不存在因果关系,也与李小姐承诺向中介公司支付贷款本息及中介费没有任何关联,彼此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李小姐不能拿“跑路”来抗辩中介公司,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告诉人们,在签订“培训贷”合同时,应对培训机构进行深入了解,核实其是否办理教育部门的办学许可证、物价部门收费许可、工商登记等,并时刻关注培训机构经营状况,一旦有“风吹草动”则及时维权。

案例2

培训内容“偷工减料”,必须承担退款责任

2017年5月15日,黄女士与一家培训机构签订了“培训贷”定向培养岗前实训协议,明确培训机构安排六类内容的岗前实训,并承诺为黄女士安排工作,保证月薪8000元左右,跟踪服务一年。

同日,黄女士与一家金融服务公司签订贷款协议,约定黄女士向其贷款15000元,贷款直接发放给培训机构。黄女士分6个月还清本息。

事后,培训机构的实际培训内容“偷工减料”,使黄女士所学到的东西只不过是合同约定的一半。黄女士一气之下提起诉讼,要求培训机构赔偿其一半贷款本息。

法院经审理,支持了黄女士的请求。

【点评】

培训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六条分别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正因为黄女士与培训机构明确了六类内容的岗前实训,培训机构自然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其偷工减料无疑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即构成违约,黄女士也就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案例3

求职者自行退出培训,能否退费须看约定

2017年6月17日,邱女士参加了一家培训机构的岗前实训并签订了“培训贷”协议。15天后,邱女士因文化程度有限,听课如同处在云里雾里,实在难以接受,就提出退学要求。,

同时,邱女士还以约定的岗前实训时间为3个月,其实际参加半个月为由,要求培训机构退回六分之五的费用计15000元,以便向银行偿还贷款。

培训机构虽同意邱女士退学,但拒绝退费,理由是彼此的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因邱女士自己的原因导致退学,培训机构不退回任何费用;由于培训机构的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学业,则应当退回全部费用。

【点评】

培训机构有权拒绝退费。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但其针对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培训费用纠纷,可邱女士与培训机构仅是业务培训,并非劳动关系,故不能适用该规定,而应按合同的一般原理处理,也就是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按习惯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

鉴于本案有着对应的约定,且对双方均有限制,不存在显失公平,故应按约定处理。(颜梅生 法官

编辑:QY001

相关新闻

四川维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13 All Rights Reserved.
蜀ICP14000428 互联网新闻登载服务许可川新备13-000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