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男方是否应该承担抚养费?

2019-01-14 09:09 来源:劳动午报 分享到:

张女士与董某于2015年相识,2017年7月非婚生育一女,2018年10月双方因感情不合分手,女儿由张女士独自抚养,近日张女士要求董某承担部分抚养费用,但董某以双方没有婚姻关系且当初自己不同意张女士将孩子生出为由,不愿意支付抚养费用。张女士到沙河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询能否要求董某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用?

法律解析: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因此,虽然张女士与董某没有婚姻关系,但是张某仍需支付抚养费。

同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也就是说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教育费应当负担,但是如果孩子就读收费较多的私立学校、贵族学校所多支付的择校费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够而产生的赞助费,不应当属于抚养费。子女就读未经父母双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父/母一方可不支付该笔费用,由同意方父/母支付。抚养费以必要为限,子女购买电脑手机等、外出旅游的费用、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等,这些费用的支出没有法律依据,父母可以拒绝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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