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携款潜逃,农民工可找建筑公司索要工资吗?

2019-01-16 09:17 来源:51网 分享到:

51网讯(记者 向晓文) 1月12日,家住简阳市的农民工白师傅向本报打来电话,称其自今年3月初经“包工头”水某介绍,来到成都市郫都区某建筑工地务工。自上班以来,他每月仅领取千余元的基本生活费,没有领完相应工资。承包该工地工程的是成都某建筑限公司,“包工头”水某长期挂靠该公司,并承包其中的部分业务。现在临近年终,“包工头”水某携款潜逃,问可否找其挂靠的建筑公司索要工资?

针对白师傅的问题,四川省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蔡胜兵律师表示,在建筑行业中,建筑公司经常把特定项目或劳务分包给没有建筑施工资质的“包工头”,“包工头”与建筑公司形成实质上的挂靠关系。此时,建筑公司、“包工头”、农民工三者之间的关系很模糊,很难定性,农民工的权益容易受到侵犯。

针对白师傅遇到的这种情况,蔡胜兵律师认为,“包工头”系自然人,没有营业执照和相应建筑资质,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在承包合同已实际履行,工人已提供实际劳动的情况下,虽然建筑公司不直接支配管理农民工,但其是通过包工头对农民工进行间接管理和支配;同时,农民工提供的劳动及其成果也是建筑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让建筑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是合理的。

另外,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以及《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之规定,在黑心包工头水某携工程款逃跑情况下,农民工白某可向水某挂靠的成都某建筑公司索要工资。


值守律师:蔡胜兵

工作单位: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18780107495

编辑:QY001

相关新闻

四川维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13 All Rights Reserved.
蜀ICP14000428 互联网新闻登载服务许可川新备13-000057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总)网出证(川)字第016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51120180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