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伤了手 “包工头”不担责?

2019-03-21 08:46 来源:51网 分享到:

51网讯(记者 雷琰)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3月14日公布了一则关于劳动争议案件。2017年7月14日,贵州小伙徐某到成都找工作时,被包工头王某相中,安排到建筑工地做地下室消防安装工作。三天后,徐某工作时因机器故障压伤了右手食指,当即被送往医院治疗。随后,徐某要求王某支付医药费,王某却表示:“这个你不能赖我,导致你受伤的消防工程是甲公司分包给我的,他们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徐某继而找到甲公司讨要说法,甲公司负责人说:“工程已经分包给王某了,和你签合同、给你发工资的人都是他,不该由我们负责。”  徐某见协商无望,遂将甲公司列为被申请人,向成都市温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双方从2017年7月14日开始存在劳动争议。得到的结果是,仲裁裁决支持了徐某的请求。

甲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温江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某在王某承包的工程做地下室的消防安装工作,由王某安排工作并支付劳动报酬,未与用工主体的甲公司形成关于劳动关系的合意,不受甲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约束。同时,无其他证据证明与甲公司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故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最后判决,甲公司和徐某不存在劳动关系。徐某又上诉至成都中院,成都中院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近年来,随着人们的法制意识加强,许多人已经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身合法权益,关于劳动争议的案件,有以下两点提示:

仲裁前置。若发生了劳动纠纷,直接来法院起诉的话,法院是不会受理的。应先去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对裁决不服才能到法院起诉立案。

如何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一般来说,当事人跟对方直接签的合同就表明跟他建立了劳动关系。如果没有签合同,但是已经形成了劳动关系的合意也算有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只要能拿出工牌、签到表等证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还要支付员工每月两倍的工资。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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