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故意拖欠工资,逼迫职工自行离开怎么办?

2019-03-30 10:09 来源:51网 分享到:

51网讯(记者 向晓文) 3月28日,曾某向本报来电咨询:他是某工程建设公司的技术员,由于公司经营情况恶化,该公司自2018年11月以来便开始拖延发放工资,经多次催要,公司答复:“现资金紧张,无力支付工资,你愿意干就继续干,不愿意就离开。”曾某对此很困惑,不清楚用人单位故意拖欠工资,逼迫自己离开,该怎么应对?

针对曾某的困惑,四川省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四川剑宏律师事务所吕东律师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单位故意拖欠工资,逼迫职工自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可以采取以下途径应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

第一,建议首先与公司协商解决或者通过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再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必要时,也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曾某既可以要求公司足额支付工资,还可以要求加付拖欠工资的赔偿金。

第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因此,曾某可以以公司无故拖欠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送达公司。

第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故曾某不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还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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