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缴社保没加班费如此试用涉嫌违法

2019-04-17 09:13 来源:劳动报 分享到:

职工进入一家公司工作,老板说要先试用三个月,试用合格才能签劳动合同、缴纳社保。职工同意了,谁知,老板借口试用期要压担子,给了他大量工作,使得他不得不加班加点,而加班费却一分不给。日前,职工钱先生向本报求助,想了解自己该如何维权。

据钱先生反映,今年春节长假过后,他到新公司报到。上班第一天,老板就和他谈了话,说,他不是最适合这个岗位的人,所以公司要对他进行一个阶段的考察。公司暂定试用三个月,如果他试用期表现好,公司就会与他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开始为他缴纳社保。试用期内,公司发给他本市的最低工资,转正后将上调到5500元。如果试用不合格,就让他自己辞职走人。听了老板这些话,他心里有些不舒服,但最终还是同意了。上班后,他就发现,因为公司规模不大,人员配置也不足,所以每个人手上的工作都不少,甚至还要承担许多老板临时添加的任务。不知是他真的不太适应新工作,还是老板故意针对他,他手里的工作总也做不完,弄得他不得不每天加班加点。过了几天,当老板又一次给他加任务时,他提出了异议。老板说,他现在处于试用期,给他压担子就是为了看看他的工作能力如何。而且,如果平时工作做不完,他还可以在双休日继续做。为了完成任务,给老板留下好印象,他只得利用平时以及双休日加班加点工作。转眼到了发薪日,他拿到了第一个月的工资2420元。加班不是应该有加班费的吗?自己辛苦一个月,怎么才这么点钱?他忍不住找了老板,老板说,不是说好的吗,试用期就是拿最低工资。而且工作完不成是因为他业务不熟、动作慢,怎么还能要加班费?老板还说,如果他觉得公司不好,可以自己辞职走人,反正还在试用期内,公司或者职工不满意都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

上海红三权律师事务所罗强主任表示,这家公司在试用期用工问题上太过随意了,存在不少违法行为。首先,试用期应当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劳动合同法》明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其次,试用期长短不得超过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再次,单位必须依法发放试用期工资。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最后,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应当支付加班费。根据规定,企业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加班费;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费;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费。

罗主任特别指出,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也不是可以随意而为的。一般来说,根据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

他建议钱先生注意收集相关证据,以备不时之需。(马永卿 崔蔚)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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