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达标车位卖给业主 法院:解除合同退款赔钱

2019-05-18 09:50 来源:51网 分享到:

标准车位与何先生车位的对比图 制图 华琳

51网讯(记者 向晓文) 如今,不少家庭在购房时,都会为自己的爱车在小区内购买停车位。但是,如果车位出了问题,无法使用,又该怎么解决呢?成都市民何先生就遇到了这样一件麻烦事。5月14日,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判决:解除合同,退款赔钱。

2018年,何先生与某开发公司签订《车位购买合同》,购买该公司位于某小区负一层的车位,车位套内面积12.12平方米,何先生采用一次性支付的方式支付车位款95200元。合同签订后,何先生按约支付了车位款,但在交付车位前,何先生到现场试停车,却发现该车位设计很不合理,不具备正常使用条件。何先生表示,若该车位对面停放了车辆,自己就无法将车辆停入车位或将车辆从车位开出,因此该车位根本无法使用。为此,他多次与某开发公司协商,要求更换为符合合同要求、能够正常停车的车位,遭到了拒绝。

无奈之下,何先生将某开发公司诉至成都市武侯区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合同及退还车位费,并承担包括停车费、车位款资金占用费等损失。

庭审中,该开发公司以出售的车位设计合理,并依法取得了有效产权为由,不同意解除合同,也不同意返还购车款。何先生主张的停车费、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没有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何先生诉讼请求。

对此,何先生则向法院提交了他自行测量的车位尺寸及平面图。该车位长5.21米、宽2.55米,车位最外侧边缘线距正对面停车位边缘线的距离为4.93米。该开发公司质证无此异议。从案涉车位周边车位停车照片可见,周边停车位所停的普通家用车辆,车头均超出车位最外边缘线。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四川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本案中,何先生在履行支付购房款合同义务之后,某开发公司尚未交付车位之前,对合同标的物提出异议,认为被告车位设计不合理、不具备正常使用条件,并以无法满足其购买使用目的为由请求解除合同。对此,法院认为,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未对车位的具体尺寸、位置等进行明确,属于合同法所规定的质量约定不明的情形。因此,当双方对车位是否符合使用标准发生争议之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履行。“本案中,案涉车位后退停车的通(停)车道最大宽度为4.93米,明显低于行业标准规定的通(停)车道最大宽度5.5米。同时,从原告何先生所提供的案涉车位周边及对面停车位停放小型车辆后的照片,均有车头超出现象,对车位的正常使用存在影响。”因此,案涉车位不能完全满足行业标准,达不到原告一般的使用目的,故何先生诉请解除合同并要求某开发公司退还车位款95200元的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何先生主张的损失问题,法院认为,因案涉车位不能满足原告正常使用,导致车位至今不能实现交付使用,某开发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何先生在此期间另行租用车位所产生的停车费560元,以及车位款资金占用损失应当由该开发公司承担。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何先生与某开发公司签订的《车位购买合同》,该开发公司向何先生返还车位款95200元、相应的车位款资金占用损失,以及停车费损失560元。

编辑:QY001

相关新闻

四川维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13 All Rights Reserved.
蜀ICP14000428 互联网新闻登载服务许可川新备13-000057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总)网出证(川)字第016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51120180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