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遭遇这样的创业公司该怎么办?

2019-05-22 09:05 来源:劳动报 分享到:

近年来,随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热潮掀起,创业已经成为一种全新的“就业形式”。而伴随着创业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增长,随之而来也产生了一些劳动纠纷,尤其是创业并非一帆风顺,成功者本就万里挑一,对于那些失败的创业者而言,失败也许只是一次经历。但是对于一些在创业型企业工作的职工而言,老板的创业失败对他们可能就是一次重大的打击。本期劳权周刊就迎来了几位曾在某创业公司工作的职工,他们告诉劳动报记者,他们20余人一共被欠薪200多万元。而公司的多次拖延让他们已经失去对公司的信任,现如今虽然已经进入强制执行阶段,但是公司的经营状况让他们看不到拿到工资的希望,走投无路的他们只能向本报寻求帮助。

职工自述

经营困难,企业拖欠工资半年多

“其实之前公司就有过拖欠的情况,但是最多也就是延误几天,比如说10号发放的工资11号、12号发。但是从去年3月份开始,情况就不一样了。”当事人陈女士在该创业公司从事行政工作,据她介绍,最初入职的时候看中的是公司的“国企背景”。但让这些职工想不到的是,从去年3月开始,公司陆续发生了拖欠工资的行为,并且迟迟拿不到公司拖欠的工资。

据陈女士介绍,她从2016年入职该公司从事行政工作,双方达成了一年一签劳动合同的意向,双方约定每月工资7000元,每年支付13薪。陈女士告诉记者,虽然双方在合同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工资金额,但是由于收到的Offer中有明确金额,因此对工资及社保等情况自己也没有过多在意。但是2017年底,公司从10月开始将原本一月一付的工资分为10号和20号两笔支付,之后有3、4个月的工资一直没有支付,直到第二年,也就是2018年的3月才陆续付清。

为此,一些职工曾向公司问过原因,得到的答复是公司基本账户变更。原以为事情就这么过去了,没想到这次工资付清以后,竟然是长达半年多拖欠工资的开始。

据介绍,企业2018年3月支付了此前拖欠的一大笔工资之后,又开始陆续以项目进展不顺利、融资不顺等原因拖欠工资。据陈女士及同事回忆,2018年3月至6月,公司没有支付过一次工资。期间职工也在不断寻找公司讨要,公司发放了当年7月的工资,但是从8月份开始,又开始拖欠工资。因此,去年8月,该公司第一批“离职潮”出现,陈女士也选择了离职。与陈女士不同,还有一部分职工选择了继续坚持,但是随着企业项目的陆续失败,他们的工资始终没有到位,他们也逐渐失去了信心。最终,去年12月,最后一批职工离职,目前仅有2至3名员工依然坚持没有离职。据不完全统计,该公司拖欠了陈女士等20多名职工工资,总涉及金额约200万元。

走投无路,职工多方维权始终未果

曾经,这些职工也寄希望于公司经营状况好转,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职工也慢慢失去了信心,他们所希望的,仅仅是拿回自己工作期间的应得工资。为此,这些已经离职的职工,采取了各自不同的办法维护自己的权益,然而让他们颇感无奈的是,由于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等,维权始终陷入一种“得理”却“不得果”的境地。

据了解,从今年开始,这些职工已分别寻求过劳动监察部门、劳动仲裁、公积金中心等寻求帮助。在陈女士出示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书上可以看到,对于拖欠陈女士工资的事实和金额,该公司并无任何异议,且承诺在2018年9月前支付工资。但是到了承诺的日期,公司依然没有任何表示。据在该公司就职过的其他职工反映,除陈女士外,在对待其他职工的讨薪诉求上,无论是面对劳动监察部门,还是劳动仲裁,该公司的态度十分明确:欠薪是事实,愿意配合,但就是无法支付工资。

目前,该案已由虹口区人民法院受理,并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在网上公开的资料能看到,该公司由于劳动纠纷,已经被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公司回应

经营陷入困难确无力支付工资

根据陈女士提供的信息,记者与该公司后勤工作的负责人、同时也是公司股东之一的李先生取得了联系。对于职工反映的情况,他告诉记者,公司目前账面上确实没有资金,无论是劳动监察、仲裁还是法院的调查,公司都积极配合,也是希望能够安抚职工的情绪。“无论是仲裁开庭期间,职工要求我们写下承诺书;还是有关方面要求我们配合走破产流程,我们都是能配合就配合的。”

随后,记者又来到该公司位于虹口区的办公区域,只见多处办公室闲置,仅有一两人还在工作。对于离职人员反映的股东未实缴认缴资本的问题,李先生则表示这其中另有隐情。“我们公司的股东里,实际仅有两位的出资是少于认缴资本的,一位是作为公司的投资人之一,由于公司后续经营等问题也产生了一些矛盾。我们这次也是因为股东的原因没有完成银行贷款,导致资金链断裂。而另一位则是以股权赠予的形式认缴,现在出了状况,自然不愿意再出钱。”李先生告诉记者,除了这两位外,其他的股东虽然实缴资金并未完全达到认缴资金额,但是前后也陆续通过借款给公司的形式,投入了大量的资金。李先生也向记者诉苦,他投入的不少钱甚至都是想办法通过人脉借来的,如果不是实在没办法也不会拖欠职工的工资。

李先生表示,公司已经因为法院强制执行而上了失信名单,通过贷款等渠道融资的道路已经走不通了,只能寄希望于手头上还剩下的项目,能够借此吸引到投资,为离职人员支付拖欠工资。据他介绍,目前公司此前进行的项目中,有一个很有希望在一两个月内取得较大进展,公司法人代表也承诺,如果一切顺利,最快能在6至7月份将拖欠工资偿还。

对于职工反映企业未缴的公积金,李先生则表示要等到后续项目做成后再想办法补缴。“虽然现在确实没有什么钱了,但是我们还是通过借钱等方法,补缴了职工的社保费,至于工资和公积金,只能一步步还了。”对于李先生的回应,离职职工表示,愿意最后一次相信该公司的承诺,考虑到企业一旦被媒体曝光,可能会对其正在进行的项目产生不良影响和后果,他们也善意地希望本报对该起欠薪事件匿名报道。但是,他们也表示,如果企业以此为由,对他们的工资“能拖则拖”,一直不给予支付的话,他们也希望本报能予以舆论监督。对此,本报将持续关注此事,并做好相应的后续报道。

专家观点

当事人权益受损需依法维权

近年来,随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热潮,创业企业发展迅速,随之而来引发了一些劳动争议。其中,欠薪欠保成为创业企业职工常见的问题。面对企业欠薪欠保的情况,职工可以通过哪些渠道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

上海林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劳动法专家林峰律师表示,如果用人单位欠缴公积金,当事人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或公积金管理中心反映,敦促用人单位补缴。如果遇到用人单位欠薪问题,当事人可以也应该及时与用人单位协商,了解欠薪产生的原因、解决的方式,以此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当事人也可以寻求工会组织的帮助,如果企业暂时未成立工会,可以向企业所在区、街道的工会组织反映,由工会组织出面调解。当然,对于欠薪,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投诉、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等方式,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林峰着重指出,值得注意的是,就该起欠薪事件来看,用人单位对所欠金额、欠薪时间等并没有提出异议,也约定了支付时间,但到期未支付,当事人可以凭用人单位出具的欠薪凭据,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用人单位履行给付义务;也可以凭仲裁调解书、裁决书等,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企业破产职工可以申请欠薪垫付

如果企业破产,职工权益如何维护?林峰认为,职工可以申请欠薪垫付。自2007年起,上海颁布《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正式确立了欠薪保障金垫付制度。根据这一规定,劳动者欠薪可获得的最大垫付额是6个月最低工资和以最低工资为基数的6个月经济补偿金。

2009年,上海还对有关规定进行修订,将一般欠薪垫付的审核权限由市下放到区,并下拨欠薪保障金到区县,以供及时化解矛盾。据悉,三类遭遇欠薪的劳动者可以申请欠薪垫付,分别是:企业因宣告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进入清算程序,且欠薪事实已由企业、企业清算组织确认,或者已由人社相关部门查实的;企业因经营者隐匿、出走等原因已停止经营,且欠薪事实已由人社相关部门查实的;以及因企业欠薪可能引发重大冲突,负责处理纠纷的行政机关已将纠纷情况和欠薪事实查清的。欠薪保障费的垫付范围包括企业应付而逾期未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以及企业应付而逾期未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欠薪月数不超过6个月的,垫付欠薪按照实际欠薪月数计算;超过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劳动者被欠薪时间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确定。劳动者应向发生欠薪行为的企业所在地的区人社局提出垫付申请。

林峰说,由于该用人单位目前还在运营中,因此,职工申请欠薪垫付的条件目前尚未具备。

股东出资不足要求补缴需视情而为

在此次案件中,当事人在已经进行了诸多尝试的情况下依然无法讨到所欠工资,是否就“走投无路”呢?股东们声称投入已远超认缴资本,是否就意味着已认缴到位?

对此,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吴文芳副教授告诉记者,创业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因此当其陷入资不抵债,无法偿还员工工资及社保费用时,债权人可以宣告破产清算。清算首先要偿还的就是劳动债权。但与传统工业企业往往拥有机器厂房等重资产不同,创业型企业资产往往是附着在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上的轻资产,随着公司经营不善商业价值大幅贬值,变卖困难。在最极端的情况下,当企业宣告破产且经清算无财产支付债务时,随着法人主体资格消灭,劳动债权也无法偿还。

不过,吴文芳教授也表示,在这起离职人员投诉的案件中,根据他们的反映,虽然该企业多数股东宣称自己投入的资金远超于应缴的注册资本,但是这些股东投入的资金不一定是实缴的注册资本,也有可能是以借款的方式借给公司的,同时成为公司的债权人,如果是后面一种情况,则股东不能以此主张认缴到位,不再缴纳出资。认缴制下股东承担出资责任的情况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在企业经营不善宣告破产时,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如果是在公司破产以外的情况下,公司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是否能够要求股东的未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呢?这点目前还存在争议。关于这一点,《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并不明确,司法实践中有判例支持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但也有不支持的判例。该问题仍需要《公司法》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予以明确。”(张锐杰)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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