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太在酒店内摔伤,被索赔19万元房费

2019-05-23 09:16 来源:北京日报 分享到:

近日,一则“老太在酒店内摔伤,被索赔19万元房费”的消息引起关注。为何摔伤,还会被索赔?原来李老太在经过其入住的酒店大厅转门时,因转身与他人讲话,未注意台阶,结果踏空摔伤,经鉴定造成九级伤残。酒店方与李老太一家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无果,所以老人一家占据酒店两个房间住了一年多。无可奈何下,酒店将她诉到法院,要求支付房费及餐费共19万元。随后,李老太反诉,要求酒店赔偿伤残补助金等。近期法院终审判决酒店赔偿李老太医疗费等共计38242元。

这起叫人啼笑皆非的案例,实际存在着两个法律问题,一是李老太的伤究竟由谁来负责。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酒店虽在大堂地面台阶处设有“注意台阶”的字样,但这并不代表其安全保障工作不存在问题,更不是免责的事由,且转门处有台阶即存在不安全因素,对旅客应当进行必要的提示,以保障其人身安全,为此酒店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侵权责任法还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李老太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入住酒店因其疏忽未注意脚下台阶导致摔伤,所以摔伤应当是双方都有责任,而李老太的疏忽大意在其中占了较大比例,所以法院判决由其承担主要责任,酒店负次要责任。

第二个问题是李老太一家住酒店一年多不付钱的行为是否正确。实际上,这与李老太摔伤的事是两个独立的不同的法律关系,酒店有权利要求支付住店费用。

实际生活中,我们作为独立的法律关系主体,与他人之间在产品、服务等内容产生法律关系的时候,无论是作为消费者还是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都具有各自的权利义务,双方都负责任地履行义务才能实现各自的权利。

出现问题时,我们应当通过法律的途径去解决,而不应是任性和不负责任的方式。更不应对自身责任视而不见,只想着让对方负责,甚至通过侵害对方合法权益的方式来获得自己的利益。那么,最终不但自身应有的利益得不到保障,还有可能会因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谁的权利不需要担负责任,更没有谁的自身利益可以任意地凌驾于他人合法权益之上,只有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权利。

(徐金海 作者单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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