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员离职如何与公司交接源代码?

2019-05-23 09:16 来源:劳动午报 分享到:

软件公司需要耗费高昂研发费用开发源代码,源代码通过编译又可形成软件公司所销售的软件产品。可是,在程序员离职后,常因源代码是否交接与公司发生争议。如果员工真的私自带走源代码拒不交还,会使公司蒙受损失,公司应该如何维权?如果员工并没有带走公司的源代码,如何证明自己已进行交接?

近日,接受记者采访的海淀法院法官秦鹏博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法理解释,有助于单位及个人妥善处理工作中常见纠纷。

公司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告员工败诉

员工张先生是某游戏公司的软件研发工程师。该公司认为,张先生离职时将公司源代码拷贝带走,并恶意删除公司存储的数据。因此,以著作权纠纷为由,将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张先生停止侵权、返还源代码、赔偿损失。

张先生辩称,源代码是使用公司电脑完成的,其离职时已还给公司,自己从未带走源代码,也未删除过公司数据。

法院审理认为,张先生在职期间是否应提交其开发的软件源代码、相关文档,其离职后是否应进行工作交接,双方应按照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予以处理。而游戏公司主张的事实,不构成法律规定的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因游戏公司诉请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依据《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应先申请劳动仲裁,不服仲裁决定的才能提起诉讼。员工离职带走源代码,是用人单位与员工因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而非著作权纠纷。

著作权纠纷,是因著作权权属及侵犯著作权具体权利产生的法律纠纷。在源代码权属明确且员工未私自使用的情形下,应当先申请劳动仲裁。

在一些案例中,用人单位历经仲裁及诉讼程序仍未获得支持。随后,其以返还原物纠纷案由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后作出了相应的判决。

公司称首席技术官带走管理账户

王先生是某软件公司的首席技术官,负责公司代码研发工作。软件公司称王某离职时,未向公司交还软件的开发代码、管理员账户用户名及密码、网站开发文档,造成公司现在无法运营,处于停业状态。

软件公司以返还原物纠纷为由起诉王先生,要求返还数据资料及软件代码。王先生辩称,自己离职时已将所有数据资料留在公司,并未带走软件代码,无法返还。

法院审理认为,软件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相关数据资料由王先生持有。在本案庭审过程中,软件公司也不能详细陈述数据资料的载体,不能确定数据资料由何人持有。因此,软件公司要求王先生返还数据资料,证据不足,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软件公司要求离职员工返还技术性文档,需要两项证明:1.举证证明完成了技术文档工作交接;2.举证证明未完成技术文档工作交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第1项证明中,又需要证明技术性文档的持有情况、存储状态,这为软件公司日常员工管理提出了很大的挑战。软件公司基于自身的特殊性,应建立完备的数据资料存储登记、备案制度,动态掌握重要数据资料的存储状态、持有情况,对代码实行分权限管理。在办理离职交接时,才能有迹可循地进行文件交接、备案、审查。在诉讼中,及时、完善的举证,维护自身权益。

公司举报员工带走源代码出售

被告人胡某原是某科技公司员工,负责软件测试。2014年4月,胡某离职后未经公司许可,将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软件私自复制并刻录在LED显示屏控制卡上,后通过淘宝店铺进行销售,销售数量合计2500余块。

公司举报后,胡某于2016年3月被公安机关抓获,胡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6年4月,胡某在家属协助下赔偿公司经济损失36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予惩处。鉴于本案部分侵权复制品尚未销售即被起获、胡某系初犯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了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取得对方的谅解,法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以其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2万元。

【法官提醒】

知识产权不仅受民事法律、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保护,同样也受刑事法律的保护。员工离职后,使用自原单位取得的软件代码、数据资料及商业秘密而获罪的情形屡见不鲜。

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拥有知识产权的数据资料、商标等未经准许而被他人私自使用以牟利的,应当及时固定证据,积极维权。既可提起侵犯知识产权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也可向公安机关举报,请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使犯罪人得到法律的制裁。(记者 李婧)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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