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吗?

2019-08-13 09:09 来源:浙江工人日报 分享到:

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8日,潘先生入职于杭州一家景观设计公司,与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月工资3800元,外加奖金。今年4月3日,潘先生在上班中因突发心脏病而住院治疗。潘先生在治疗期,向公司请假并出具医疗证明,公司按规定向其支付医疗期工资。但在医疗期三个月快到期时,潘先生因事耽搁,并未向公司报告病情并请假,公司派人向潘先生了解病情,得知还需治疗。

7月5日,医疗期满后的第三天,公司给潘先生电话及微信明确三个月的医疗期已满,要求即日回公司上班或在7月10日前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否则按照自动离职处理。潘先生回应称,身体尚未痊愈,医生有“回家静养半月,每日回院观察治疗”的诊断,故无法上班,也不同意离职。

由于潘先生既没有回公司上班,也未按期办理离职手续,7月11日,公司以“旷工,严重违纪”为由,向潘先生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潘先生收到通知书后,找公司理论,无果。于近日向桐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仲裁请求

请求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在明知劳动者医疗期满后不能正常工作的情况下,能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如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是否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潘先生的仲裁请求。

案例分析

劳动者享受医疗期待遇,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劳动者享受医疗期待遇,按规定有义务向用人单位请假,但在用人单位知情的情况下,不以劳动者必须请假为前提。

就本案而言,潘先生在医疗期满后虽未履行续假手续,但公司知道其伤病尚未痊愈,仍需继续治疗。在此情形下,公司以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且不具有法律效力。另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见,劳动者在医疗期结束后,用人单位若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与劳动者经过协商,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且劳动者“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而本案,景观设计公司在潘先生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既未为潘先生做工作调整,也未与潘先生协商,就擅自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显然与上述法律规定相悖。为此,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何华凤 唐学基)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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