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配合警察查身份证会涉嫌妨害公务吗

2019-08-15 10:08 来源:天津工人报 分享到:

【案情简介】2019年4月12日上午,某单位拟在某市一小区内建造一座临时性建筑,因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也未经小区居民同意,故小区部分居民聚集阻拦施工。于是,施工单位报警,后海淀区西山派出所民警出警处理民众聚集事件。此时,郭勇骑电动车路过,见小区道路被老人堵了,看到警察正在和一位年长的老人大声吵架。然后,他嚷道“没事干点正事。”于是,警察见状便拦住了郭勇,让其出示身份证。郭勇便说:“你们没有权利让我出示身份证,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警察再次告知让其配合工作,但郭勇执意骑电动车离开,过程中,因摆脱、挣脱时推搡了民警一把,后民警将其传唤至西山派出所配合调查。(注:案例中的人名为化名。)2019年4月12日21时,郭勇被某市公安局分局拘留。2019年5月15日,被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9年7月12日,人民检察院认为郭勇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郭勇不起诉。

【律师观点】天津法岱律师事务所王雨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由此可知,妨害公务罪的重点在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务”。至少是具体的危险犯甚至有可能是实害犯。当然,如果将我国的妨害公务罪解释为实害犯,就明显缩小了处罚范围,不利于保护公务。但是从法条的字面含义来说,解释为实害犯也不是没有可能的。结合案情进行具体判断后,只有当行为人的暴力、威胁行为足以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才有可能认定为妨害公务罪。因此,如果行为并不明显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就不应认定为犯罪。另一方面,对于被强制执行的人员来说,还有一个期待可能性的问题。一般人都不愿意去公安局及派出所接受处理,谁都向往自由。所以,对于实施的一般暴力、威胁行为,因为没有期待可能性,不要认定为妨害公务罪。当然,更不能将对方所实施的摆脱、挣脱行为认定为妨害公务罪。结合本案嫌疑人行为的情况,显然不构成犯罪行为。(通讯员 王雨)

编辑:QY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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